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2)
2016-06-24 01:02
导读:1.自制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转型前,按产成品
1.自制固定资产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增值税转型前,按产成品的售价核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本钱与销项税额之和计进固定资产价值;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自制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增值税转型前,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答应抵扣,其支付或负担的进项税必须转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转型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不须转出增值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答应抵扣。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进“营业外收进”科目。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
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进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3,甲公司注册资本为4 500 000元。2009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 000元,已提折旧300 000元。该投资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 000元,税款102 000元。
甲公司接受投资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000
贷:实收资本450 000
资本公积 252 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按照《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进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前纳进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扩抵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进“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某企业销售一台生产用的旧设备,该设备2009年初取得时的原价2 000 000元,进项税额340 000元。该设备已提折旧200 000元,2011年初出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 600 000元,增值税款272 000元。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2 000 000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银行存款 2 340 000
每年计提折旧:
借:制造用度 100 000
贷:累计折旧 100 000
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1 800 000
累计折旧200 000
贷:固定资产 2 0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