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进会计核算
2016-10-12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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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办法》和
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对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公道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职能履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尚未公布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方法。笔者拟就其涉及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和处置收进会计核算予以探讨,以促进《行政单位办法》和《事业单位办法》的贯彻落实,为制定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提供参考。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有偿使用收进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条件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进;(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进;(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进;(4)财政部分确认的其他有偿收进。《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进,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进、有偿服务收进、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进等在“其他收进”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进及预算外资金收进以外的收进在“其他收进”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进,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进。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进、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分服务性收进、报刊发行的劳务收进、利息收进等。”(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进”和“预算外资金收进”)。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记进“其他收进”科目。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回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进,按照政府非税收进治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进治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进属于政府非税收进的范围,分步纳进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不应纳进单位预算,记进“其他收进”科目,而应纳进财政预算,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上缴前记进“应缴财政专户款”负债科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例1]某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进3000元存进银行。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收进
3000
按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进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进。由于事业单位类型多、收进来源多元化,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事业单位办法》没有要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进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进应当纳进单位预算、同一核算、同一治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定和《事业单位办法》,其会计核算仍然按照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投资收益记进“其他收进”科目,出租、出借和担保收进记进“经营收进”科目,待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再作变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进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