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亟待澄清的几个理论问题(4)
2017-07-23 01:02
导读:五、法务会计原则 在会计实践中,假设是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原则体现为业务活动的根本指南,它是各项会计业务规则或制度的基础和指导,贯穿于业
五、法务会计原则 在会计实践中,假设是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原则体现为业务活动的根本指南,它是各项会计业务规则或制度的基础和指导,贯穿于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确立了财务会计的十二项一般原则。是否如同前述国内许多学者的观点,这些原则均适用于法务会计? 笔者认为,从法务会计的角度来看,为正确处理案件等法律事项需要探求相关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因而必须以会计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去推测过去发生的财务会计事实的真实情况,这就是法务会计的真实性原则。财务会计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显然,两者的真实性原则的含义和要求存在较大差异。就相关性原则来看,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专家意见与待处理法律事项相关,即向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提供其处理案件或纠纷所需的财会事实信息,这显然与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不同。对于及时性原则,法务会计虽然应当遵守,但含义已不是及时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提供会计信息,而是及时调查、验证和向法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等提出专家意见。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和运用。在财务会计中,明晰性是针对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人而言,而法务会计中的明晰性是针对法庭、律师、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主体,除了体现在其提交的书面专家意见上外,还体现为他向法庭、律师、当事人等所作的说明和回答询问的要求上。显然,财务与法务会计在明晰性上的要求大不相同。谨慎性原则,在财务会计中要求“不预计任何可能发生的利益,而承认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但是,在法务会计中找不到它适用的依据。对重要性原则来说,在法务会计中无论财务会计认为重要与否的会计事项都必须仔细查清,并且财务会计认为次要的事项在个案中可能成为法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因此,重要性原则对于法务会计基本不适用。可比性与一贯性原则是对会计指标口径与各期会计方法上的统一性要求,权责发生制、配比、成本、合理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是对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要求,这六项原则在财务会计中必须遵守,而在法务会计中仅需核查而非遵守,因而不可能构成其业务原则。 由上可见,财务会计的十二项原则,在法务会计中要么不适用,要么具有了新的含义。那种认为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在法务会计中均应得到遵守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另一方面,法务会计中法律事项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可能存在于持续经营实体,也可能存在于非持续经营实体,还可能存在于一个不属于实体的具体事件(如事故、船舶碰撞等)中,在后两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适用财务会计的原则。当然,如果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事实存在于持续经营实体,法务会计人员在查验其会计资料时应考察其是否遵守了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并以遵守这些原则所得到的会计资料来推测财务会计事实的真相,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原则变成了法务会计的原则。与此相类似的是,独立审计的主要任务就是考察会计实体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包含会计原则的各项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就其公允性、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在这里,虽然独立审计师需要遵照会计原则等各项会计准则来审查会计实体的业务记录与报告,但各项会计原则仍然只是财务会计的原则,从来没有人将其看作为独立审计原则。 总之,法务会计应遵守真实性、相关性、及时性和明晰性四项原则,但其与财务会计的对应原则相比,具有了新的含义和要求。此外,法务会计还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应当依照《公司法》、《会计法》、《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办事,只有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审计准则等行业规范。因此,如果财务会计的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解决法律的需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是法务会计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卷入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之中,并排除来自各方的压力或。 : [1]张苏彤。美国法务会计简介及其启示[J].会计,2004,(7)。 [2]李若山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 [3]赵如兰。关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结构[J].广西会计,2001,(6)。 [4]赵萍,付尧。会计信息法律责任的确定与法务会计的建立[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3,(4)。 [5]李艳。浅谈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功能[J].商业经济。2004,(6)。 [6]孙育新。试论二十一世纪的新型会计人才法务会计[J].黑龙江财会。1999,(10)。 [7]吕久琴,杜瑞兰。法务会计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J].四川会计。2001,(1)。 [8]刘世慧。浅析法务会计[J].上海会计。2002,(4)。 [9]张硕星。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比较[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学报。2003,(1)。 [10]陈功。二十一世纪呼唤法务会计[J].商业会计。2001,(2)。 [11]刘敏。浅谈法务会计[J].政策与管理。2002,(12)。 [12]徐克英。构建我国法务会计的设想[J],改革与战略。2003,(1)。 [13]卞继红。对我国法务会计现状的认识与思考[J].华东经济管理。2003,(5)。 [14]李华,齐殿伟。会计的新领域-法务会计[J].技术经济。2004,(1)。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forensic accounting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ory and application and becomes a new attracting branch of accounting. This article deals with the meaning,intent,object,transaction scope,position,standards,hypotheses and principles of forensic accounting in order to eliminate the ambiguous or wrong viewpoints on th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