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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国民待遇条款与国内会计市场开放(2)

2017-08-11 06:21
导读:在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运而生,对中国的会计师群体来说,应该认识注册会计师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内部会计师在从


  在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运而生,对中国的会计师群体来说,应该认识注册会计师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内部会计师在从业素质上的要求有很大不同。最大的不同有两点:一是会计制度,一是服务对象。

  在会计制度方面,市场经济体制里面的企业都采用国际会计制度;计划经济体制里面的企业采用本国制订的会计制度;国际会计制度记帐实行权责发生制,中国在改革开放前企业财务记帐实行实物发生制。

  在市场体制中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各股东和众多的市场主体关系户服务,要求他必须依法(如合同法、会计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记帐,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财务关系,与权益双方发生争执时,会计师的业务要经得起法律检验;计划体制下的会计师只对他的主管上级负责,只要上级满意,便没有更多的人挑剔。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在财务制度上进行了改革,状况有了较大的变化。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中国是以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吸收外商投资办企业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开端的,在初期阶段,国家虽然还在实行计划经济,但用行政指令调拨企业产品、转移企业财产和调配人员的作法就不能在有外商投资的企业里实行了。不论是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发生贸易、投资等商务行为时都必须签订合同,按合同执行,这种变化反映在财务制度上就必须以权责发生制替代原来的实物发生制,由此而引发了全国财务制度改革,将原来按国家法令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到2000年为止,我们至少可以说在法制上已经基本完成了财务制度和会计行业的改革,这个评价,是以2000年国家新颁布了修订过的《会计法》为依据,当然,贯彻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的执业会计师虽然已经形成行业,但还是比较幼稚,由于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不容易取得客户信任,不能与国际会计公司争夺客户,特别是出得起大额服务费、想买得高信誉的大客户。这个弱点,除了从几十年的体制中找原因以外,大学里的教材、师资尚处在除旧更新的过程中,有道是十年树木,怎么能期望在一个早晨就培育出适合新时期需要的人才?尤其是要看到体制改革和教学改革迟迟不前这个主要原因的影响。

  中国政府至今仍在实行的法规只许会计师行中外合作经营而不许外商独资,其中一条很重要的原因是希望中国的会计师行业能够借助中外合作经营得到较快成长。但是,中国的现行法规与WTO规则有冲突。

  WTO规则要求:在会计师行业投资应该没有资本国籍来源的限制。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观点来看,既然允许国内资本办独资企业也应该允许设立外商举办独资企业。如果只允许国内会计师办独资经营企业,而不允许外国会计师办独资企业,这个法在实行不公平竞争,是对外商投资有岐视的法律规定。中国政府已颁发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24号文件,只允许外商投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或中外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允许外商独资开办事务所,与WTO主张的国民待遇原则相冲突。

  这里所说的与国民待遇原则就是不分中国人或外国人,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权利平等,让他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这里说的冲突表现在现行法律只允许国内会计师设立没有外国人参与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允许已经取得中国会计师资格的外国人设立没有中国人参加的会计师事务所,表现出法律给予内外投资人的权力不平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WTO规则有关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写在GATT第三条第一款:“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这是一条既适用于贸易、又适用于投资的原则,就是不能偏袒本国资本,岐视外来资本。换一句话来解释这一条规定就是:WTO成员国在商业上制订的法规不能用来保护国内生产者或从业者。很显然,这条规定是合情合理的,试想:如果各国都制订保护本国人的法规,排斥外来人,那还能谈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开展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吗?要想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必须在成员国法规中体现出对外商不歧视的国民待遇,这是就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易所要求的普遍性原则,在GATT其它条款中还有例外的规定,这就是对弱小国家,弱小产业在一定时间内允许有一定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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