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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2)

2017-08-28 01:06
导读:所有企业会计规范均属法规并具强制性 二、上述各规范,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除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外,均由财政部制定,性质属於部门
 所有企业会计规范均属法规并具强制性  二、上述各规范,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除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外,均由财政部制定,性质属於部门规章。这些规章,是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第8条第2款(在大陆的法规中,“款”等於台湾法规中的“项”)的规定而制定。该款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同法第乃条复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纪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至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根据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於会计制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据此,所有财政部所制定的上述规范,均属於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涵盖的范围;甚至连注册会计师法及总会计师条例亦在其范围之内,不因事项的重要性,而由高於财政部的全国仁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制定。因此,大陆的所有企业会计规范,性质均属法规,而具有强制性。  三、关於企业会计事务的规范,包括四个部份:一为会计准则,二为财务通则,三为会计制度,四为会计报告条例。前三者均采总则与分则的形态订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为一般性的通则规定,另有各特定事项的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各行业财务制度(例如“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各行业会计制度(例如“企业会计制度”)等,为分则性的规范。  四、关于会计人员的规范,包括注册会计师(即CPA)、企业会计人员及代理记帐人员三者,均订有资格、、管理等办法。其中总会计师条例的性质较为特殊,是由国务院所订定。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均应设置总会计师,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亦可依需要设署总会计师Z故总会计师仍属企业会计人员,与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有别。  两岸规范体系之比较  采取分散体系大陆则采统一模式  一、整体规范体系之比较:  就整个企业会计规范体系而言,台湾是采取分散体系,即基本规范与部份规范系由政府制定法规,部份规范则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准则,二者共同构成整个会计规范。大陆则是采取统一模式,即所有会计规范均由政府制定法规,强制企业所有会计事务均须依法行事。  两岸之所以有不同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各有其时空背景。台湾50年来,即属市场,民间专业团体蓬勃,组织健全,会计专业团体亦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团体因应需要而陆续制定各项企业会计准则,渐次完备。政府虽早於1952年即在台湾实施商业会计法,当时条文简单,直至1995年大幅修订前,根本无法配合经济发展之需要。是以在1995年修订商业会计法时,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蔚然形成体系,政府修法时反需借鉴,并承认其补充法规之地位,而形成的分散体系。  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师法苏联,实行共产经济制度,企业全属国营,会计事务处理亦采苏联模式,与西方迥异。1978年邓小平掌权後,毅然改弦易辙,改采国际与美国会计准刖,以配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其时一切从头开始,既无类似台湾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更无现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势非由政府负起建立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不可,放采统一模式,似属必然。此外,大陆虽改采市场经济,但仍坚持主义,其“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亦为其采取统一模式的重要原因。  二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模式,孰优孰劣?其实二模式的主要差异,在於会计准则(包括通则性及各分别性准则)的制定者,台湾为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大陆为政府。一般而言,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企业准则的速度较立法机关为快;且因属其自身的专业领域,相对於立法机关而言,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内容较为完整、细密、并且品质较佳。据此而言,分散模式实优於统一模式。大陆既采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日渐蓬勃,且已渐次成立会计专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此二因素下,将来是否会改采分散模式,其关键因素似在大陆是否愿意逐渐修正“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本文不作臆测,姑且拭目以待。  台湾规范对象为企业大陆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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