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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3)

2017-08-31 06:17
导读:在国内的企业合并案例中,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却十分随意: 1 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若由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发起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


在国内的企业合并案例中,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却十分随意:

1 新设合并的情况下,若由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发起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不管是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连续经营业绩(但此时,有关资产、负债不是按历史成本来进行反映,而是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帐面记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合并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可以采用权益结合法,连续计算经营业绩(但要求新设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运行两个会计年度方可提出上市申请)。

2 吸收合并的情况下,不管是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务中均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的情形。

3 控股合并的情况下,在1998年财政部66号文颁布以前,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均有使用;在1998年财政部66号文颁布以后,则多为采用购买法。

显然,上述做法与本文的存在较大的出入,亦与国际惯例相违背。笔者认为:

1 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不应区分是否为国有企业,而应区分是否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若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应采用权益结合法,且有关资产、负债按历史成本来进行反映;若为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应采用购买法。这就意味着即便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也应区分是否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视情况不同而分别采用权益结合法或购买法。因系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选择购买法,不是对公司法152条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可以连续计算经营业绩的否定,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是连续计算一方的经营业绩还是各方的经营业绩。因系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选择权益结合法,采用历史成本反映有关的资产、负债,亦不是对公司法80条要求对发起人所投入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规定的否定,因为公司法并未规定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帐面价值。 大学排名

2 对于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同样应区分是否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若为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应采用权益结合法,且有关资产、负债按历史成本来进行反映;若为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应采用购买法。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应该涉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共同控制及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出定义,并明确其会计方法———权益结合法。同时,《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准则应该涵盖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控股合并,不能因公司法不涉及新设合并而不对新设合并做出规定。

主要

国际会计准则2000,2000北京:财政出版社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

FAS141BusinessCombinations

SECRegulationS-X.

TheIASC-U.S.1996ComparisonProject:AReportontheSimilaritiesandDifferencesbetweenIASCStandardsandU.S.GAAP.FA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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