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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2)

2017-09-01 06:11
导读: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规体系 会计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离不开法规体系的保障。我国现在关于会计信用的立法尚处于空白,因此当前最主要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会计信用法规体系  会计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实施,离不开法规体系的保障。我国现在关于会计信用的立法尚处于空白,因此当前最主要的任务应该是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会计信用的法规和制度,比如《信用信息公开法》、《会计信用评价条例》等,并且尽快修改涉及会计信用行为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还有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我国政府会计管理部门、会计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分别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以便于进行具体操作和依法治信。另外在执法方面,重点是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相关的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处力度来遏制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促使会计人员谨慎执业,从而提高会计信用水平。同时,还应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加大企业的会计造假成本,从而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起到一种威慑和震撼作用。  说到造假成本,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克认为,造假成本有三种: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造假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造假工具、材料、经费等直接开支;二是机会成本,即由于选择造假而自动放弃合法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三是处罚成本,即被查处、没收、罚款或判刑的总和。要从根本上治理会计造假行为,必须要提高其造假成本,加大打击会计违法犯罪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一个良好的“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与此同时,依法保护企业、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合法利益,不仅要提高执法的透明度,还要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信用好的企业、会计中介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信用的政府监管体系  建立会计信用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要统一规范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可实行会计信用结果的年度复查制度。信用管理行为协会需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制定相关的管理标准,这一标准应以行业规范的形式出台,在此基础上行业协会每年定期对上年度单位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评定标准的单位,重新调整其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单位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复查不得向上调整。但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行业协会可按规定向下调整单位会计信用等级;单位对会计信用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另外,在进行行业协会复查的同时,可开展同业互查,以便加强同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其次,政府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会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会计人员诚信执业,严惩失信乃至违法行为。  四、建立和完善会计信用激励制约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现在我们经常看到或听到企业会计造假行为,而且屡禁不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政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手段去惩罚会计失信和违法行为。因此,要加快会计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建立起积极有效的会计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起一套严格的会计失信惩戒机制。这样,政府通过加强对会计信用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够有效地发挥法律和市场对会计信用的激励约束和对失信行为惩罚的双重作用。同时,我国应该切实对那些财务信誉高的企业,给予它们较高级别的信用评价等级,使它们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认可,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相反,对于那些财务信誉低、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至逐出市场,从而净化会计市场环境。如果政府和市场能够真正地建立起这种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那么会计造假等失信行为就会大大降低。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这是会计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机制性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因此,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而对于守信者,要使他们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并不断发展壮大。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四类:一是由行业协会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类惩戒是由行业协会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二是由社会中介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三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由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四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刑事处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足以抵补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又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仅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还要实行市场禁入,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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