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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2)

2017-09-03 02:52
导读: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时间之比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即财务报告的报告频率,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三个地区在此方面的规定,目前的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时间之比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即财务报告的报告频率,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三个地区在此方面的规定,目前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为会计周年账(即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关于会计周年账,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中指出,每一法人公司在年度终了必须向其成员提供财务报告,一般概称为周年会计账。除有规模的先进的法人公司外,周年会计账通常是公司成员唯一常见的会计资料。有关周年会计账的具体规定可详见于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的规定:第一法人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提供依下列期限向公司成员大会呈交的公司财务报告:①若是首次财务报告,须在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②以后,须每年一次。并且还强调应当将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账的报告日至同一天,如果该上市公司为非牟利法人公司,该公司也可以用收支账代替盈亏账,而法例之有关于盈亏账的,也适用于收支账。香港地区对中期报告的规定为:上市发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个月必须分别编制季度和半年报告,并于该阶段结束后的45天之内发表。并且还规定:除非有关财政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则发行人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一份中期报告。而且此份中期报告须在该段6个月的期间结束时起计3个月内作出公布,并且规定董事会对中期报告的数字须负全责,以确保用于中期报告的数字的会计政策与用于周年账目的会计政策符合一致。  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的频率比较频繁,台湾《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财务报告。其中,第一季暨第三季财务报告应于每年四月暨十月底以前申报并公报;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半营业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并公报;年度财务报告则应于每个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公告。同时台湾地区《公司法》还规定,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董事会必须编制会计表册,同时又对建设股息⑤的列示、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处理、公司的设立费用、发行新股、公司债以及差额摊销作出了特殊的规定。由此可见,台湾地区的财务报告编制频率非常高,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也更加充分、及时、高效。  中国大陆《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颁布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布要两次财务报告,即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另外,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公司收购事项时,该上市公司还得编制临时报告,作出重大事件⑥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岸三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自己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汇总、编报,以便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详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但是,这三个地区的具体做法是有差别的,香港、台湾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负责进行编制,将财务报告的具体责任落实到董事会头上,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并且具体由上市公司具体负责编制,并未对具体的编制人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便于当发生纠纷时落实具体的责任。关于财务报告的编报频率,香港规定有中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和会计周年账,台湾地区则规定为每一季度编报一次,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半年应编报一次财务报告,而且必要时还得编制临时报告。由此可见,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比较高,相应的财务信息也比较全面、详实,而祖国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则为每半年编制一次,相应的信息量以及信息的及时性与港台地区相比,也显得较为逊色。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内容的比较  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的法律环境、政治体制、经济基础的差异以及各自证券市场完善程度上的差别抑或具体的习俗、文化上的不同,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的着重点、倾向也不尽相同。  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其一年一度编制的周年会计账。周年会计账对公司的决策人员来说,可以视作公司分派股息的指标;对外界来说,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盈余损益,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依据。香港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负债表、盈亏账、集团账⑦、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董事会年报、核数师报告等。其中,资产负债表必须对该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末的财政状况提供公正真实的景象;而每份盈亏账则必须公正真实地反映该公司在会计年度中的损益情况;集团账为综合账目,主要反映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由最终控股公司于会计年度末提交成员大会省览;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是指受专有法章管制账目的法人公司,其有关信息披露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如:银行公司、保险公司、船务公司、经营收受贷款的公司、国际性空运公司等;董事会年报为董事会通过并由通过会议的主席或是公司秘书签署的报告;核数师⑧报告则指由专业的核数师审核完会计账册后出具的一份报告书。同时,在香港,每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还必须在该公司的周年大会上,将损益表提交公司省览,如公司为非牟利公司,则可代替将收支表提交省览,而且法人公司第一份资产负债表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认准,并由两名董事答署作实。《香港公司条例》129C还规定,法人公司的盈亏账和集团账,必须夹附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报告交给公司成员大会,盈亏账和集团账必须由董事会认准。但该法例并没有特别强调说盈亏账和集团账必须由董事签署,同时每一上市公的整套周年账目,也应该有一份董事会详尽的分析报告。香港地区对中期报告的内容规定为:除银行⑨外,上市公司的每份中期报告包括:营业额、除税前但未计非经常项目的盈利(或亏损)、利得税(包括香港及海外)、股权结构的变化以及上市证券的出售、回购情况和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出的必要的解释等。  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容的要求集中体现在《台湾公司法》中的有关条款的具体规定,依据《台湾公司法》,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应由以下会计表册组成:即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主要财产之财产目录、损益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赢余公派或亏损弥补的议案等。其中,营业报告书主要反映该上市公司在一个营业年度内营业状况,它是以文书的形式编制的;公司的主要财产目录是用来记录公司财产的清单,其中涉及到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的目录、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目录、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目录等。并且《台湾公司法》还特别强调上述各项表册,应依主管机关规定的规章编造,并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由于台湾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按编报时间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因而各个时期财务报告的侧重点、内容也略有不同。其中,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含会计师查核报告、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重要查核说明、财务报告其他揭露事项及会计师复核报告、财务预测及会计师核阅报告等;半年度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师复核报告、财务报表、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表及重要查核说明;季度财务报告则仅为会计师复核报告及财务报表。  中国大陆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在《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中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属明细表包括财务状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以及其他附表等。其中,中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年度财务报告包括的范围更广,涉及公司的简况、主要产品、所在行业及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股东数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关联方情况、公司近三年的财务信息摘要、管理部门对公司业绩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同时还规定公司应在股东会议召开20日前置备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并且禁止公司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通过上述三地关于财务报告内容之对比,可以发现大陆、香港、台湾三地对于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的相同部分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三大报表披露(香港虽未明确指明现金流量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非常重视现金流量表)。不同之处在于,香港地区,上市公司还特别注重于编制董事会年报、特殊法人的公司账目等,而台湾则还要求上市公司编制营业报告书、主要财产之财产目录、股东权益变动表等,中国大陆则还要发布一些附表如: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并且在年终报告中所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总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为广大投资者据以理性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资本,已经越来越受到广大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重视。香港地区的有关会计周年账的具体规定、做法值得我们进行和借鉴,台湾地区有关编制主要财产之财产目录的做法强化了对主要财产的监控,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很有参考和学习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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