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实质与相关会计处理(3)
2017-09-06 01:43
导读:(二)换出存货按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的会计处理 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 000元,公允价值
(二)换出存货按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的会计处理
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为9 000元、公允价值为10 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 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5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增值税率均为17%。假设A公司和B公司的换入材料均非其生产经营所用。
分析:由于双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且A、B公司均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A公司的账务处理:
第一步,A公司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 000元。
第二步,A公司换出资产价值总额=9000 10000×17% 300-10000×17%=9 300(元)
第三步,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乙材料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9 000
应交水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银行存款 300
从本例题的会计处理中,看不出有损益类的会计科目,就是说在整个会计处理过程中只以账面价值为基础,不用公允价值。同时不确认损益。这才是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本意。
另外,从税法的角度讲,本题中同样确认了增值税(销项税)1700元,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矛盾。当然,如果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有相关说明,会使本准则更加严密。在实务处理中更容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