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实质与相关会计处理
2017-09-06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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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致力于新会计准
[摘要]致力于新会计准则的研究和探讨,必将推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上市公司中试行已经一年多了,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新准则较老准则更适合当前我国经济形势,但是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也出现了争议。本文就商业实质及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商业实质;非货币性交易;存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会计处理
我国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趋同,是中国会计理论的又一次重大的跨越和突破。此次改革顺应了中国当前经济形势及经济发展的需要,新准则绝大部分的内容及核算方法较以前更加合理、清晰;但也有个别会计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本文就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内容的阐述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第一次提到“商业实质”。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提法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提出的。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是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是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同时在第五条中指出: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准则的第三条还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商业实质与非货币性交易的相关分析
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公社之间出现了最初的实物交换。即非货币性交换。当时,人们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市场的公平交易得到自己所需的商品。至今几千年过去了,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交换的形式、内容和目的已远远不像当初那样单一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非货币性交换时分析交换的目的、原因,把握交换的实质是否具有商业性尤其重要。具有商业性顾名思义就是公平交易,就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确认交换损益。如果交换的目的不是为了公平交易,而是其他目的。如关联方交易等,不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新准则规定换入资产不能按公允价值计量;或者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但交换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也不能按公允价值计量,只能按账面价值确认换入、换出资产的价值,不确认交换损益。
就新准则中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的规定清楚明了、符合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实际。但是,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如果不涉及存货,会计实务操作比较简单,无可争议;涉及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却存在着明显的争议。同样的交易在执行本准则时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涉及存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出存货视同销售确认损益的会计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主要是参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交纳增值税。这里的“等行为”包含了非货币性交易。但是这种处理却直接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中有这样一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