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会计处理的问题及改进(2)
2017-09-09 01:10
导读:二、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问题 按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申请费、律师费等相关中介费入账,前期的研究开
二、我国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问题 按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只能以申请费、律师费等相关中介费入账,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后续的支出都不得增加无形资产的价值。从总体上看,这种处理方法应归属于费用化模式,即美国模式。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使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粉饰报表更为困难,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 第一,准则制定的目的应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虽然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会计计量局限性的矛盾使同一经济活动可以有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会计准则应是将合理的方法加以合法化,而不能仅仅只为了解决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问题而使准则简单化。研究开发费的费用化处理不难使我们看到一个明显的特点:所有的会计准则都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粉饰财务报告,解决上市公司稳健不足的弊病。这就造成一种假象:只要是采用稳健性的会计政策就一定符合中小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有虚增利润的动机,这是不争的事实,但难道没有虚减利润的动机吗。其中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监管体制。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公开上市、ST、PT以及配股”都对利润和资产收益率设定了最低界限,这无疑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压力,而这种虚增的现象又需要制定会计准则来遏制,两者都是由证券市场监管所引起的,结果是由于监管目的的会计准则无法真正体现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 一般而言,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通常很大,而中介费则显得微不足道。这种确认方法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明显偏低,不能正确揭示资产实质,同时会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是影响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资,使得企业缺乏创新能力,后续无力;其二是企业会考虑将研究开发部门分离成公司,增加无形资产交易量,造成不必要的交易成本损失。这两种后果都有违股东最大化目标,就是说原本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而结果却是损害了股东利益。显然这种处理方法不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操纵利润的可能性也因此增加。 第二,企业为开发研制某项无形资产而购置的一些仪器设备往往并不是一次性的,这些设备和仪器将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消耗其价值,即使这一次科研开发失败了,在其他项目的开发研制中这些设备和仪器仍将继续被使用。而将这些还没有完全消耗的设备价值全部列作费用并从账面注销,未见合理。 第三,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会计原则受到质疑。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企业对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原则。研究开发项目成功,将使企业以后年度直接受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与开发费理应属于资本性支出,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则显然违背了会计基本准则,使会计原则受到质疑。 第四,信息的相关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知识的,均加大了对与开发方面的投入,且研究与开发支出与收益的相关性都有极大提高,根据重要性和充分披露原则,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更能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反映企业的真实收益,从而提高信息决策的有用性。从会计原则来看,研究与开发项目总是与企业未来收益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因此,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另一方面,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研究与开发期间往往金额较大,而且,该笔开支的收益可能要等到若干年后才能反映出来,若一概列作费用,在研究与开发成功后产生经济效益的期间,与收益配比的费用为零,会影响会计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从而,影响企业对研究投入的积极性。 第五,从会计操作角度看,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研究与开发期间费用化后,一旦取得某些成果,即使允许资本化,其成果却无法资本化。因为这要求对以前发生的研究费用进行重新,并在会计计录上也要将已费用化的支出对以前利润和利润分配的影响进行调整,给会计核算带来麻烦,作为报表使用者,很难从会计报表中了解到该公司拥有高技术的含量,也无法了解企业在研究与开发方面是否投入和投入多少。 第六,从我国的现实经济环境来看,费用化处理缺乏积极意义。美国是典型的私有制国家,私有制经济推崇的是个人财富最大化,因此纳税利益趋使是影响企业会计行为的主要因素,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全部费用处理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鼓励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而我国是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对国有
企业管理者的评价以经营业绩的好坏,实现利税的多少为标准,企业的管理当局收入通常也是同企业当期利润直接相关,如果采用费用化,必然会使企业利润直接下降。因此,企业高层人员便会进行利润操纵,不恰当地削减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以保证短期利润,而这显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最终,费用化处理在我国将不能起到鼓励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