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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构想

2017-09-14 01:06
导读:会计论文毕业论文,增值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构想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 1.现行的增值税税制本身的问题。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
1.现行的增值税税制本身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并不相符,而且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设置不稳定,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例如,理论上的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覆盖到几乎所有的货物和劳务,而我国只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征税,致使增值税抵扣链条脱节,许多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能由自己承担。因此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应当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实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从实质上属于财税合一的模式,该模式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依照税法的规定,而放弃了自身的要求与原则,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从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的关系来看,纳税会计模式可分为财税合一和财税分流两种。①财税合一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合一的模式,强调财务会计的处理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产生矛盾时,会计准则让位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这种模式表现为: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中融入税法的具体规定,通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②财税分流模式是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的模式。它强调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与处理方法必须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产生矛盾时,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期末纳税时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依据税法进行调整。这种模式表现为:制定会计准则并以此规范财务会计的处理方法,税法只作为纳税调整的依据,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没有直接联系。
二、增值税会计制度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
1.增值税会计确认方面的问题。
(1)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问题。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配比,用会计的语言可表述为,将购货成本中的增值税与销售收入中的增值税相配比,即可得出应交税款的数额(或者应退税款的数额),这与所得税的情形不同。增值税直接进行税额的配比,为纳税提供便利,符合税务当局对纳税企业会计的要求。企业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亦即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确认的过程中完成配比。但是,这种配比并不是会计意义上的配比。会计上的配比原则是指在会计分期假设下,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成本)的配比。因此,税法上的配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配比。虽说销项税额与销售收入相关,但与进项税额相关的是购货成本,而非销售成本。若为会计配比,配比后的余额应该是按销售收入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与销售成本相关的进项税额。
(2)出口退税清算差异的费用确认问题。所谓的出口退税清算差异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与税务部门实际清算后返还的出口退税数额之间存在的差异。据估计,很大一部分的出口企业未能收回的应收退税额大约在3% ~ 5%之间。对此若不计提一定的准备金是违反谨慎性原则的。
2.增值税会计对存货成本计量原则的问题。
(1)与实际成本原则(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2)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显然缺乏可比性。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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