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设计
2017-09-14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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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
【摘 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所得税法将会计收益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最终计算出应交所得税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这一方法在手工状态下进行处理却非常繁琐。这里笔者介绍一种利用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会计软件、数据库技术及计算机本身的高科技处理能力来完成这一核算过程的方法,即辅助项目核算法及模块设计法,以提高工作效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处理; 项目辅助核算; 辅助项目设计; 模块设计
一、引言
从1978年财政部拨款给长春“一汽”,进行会计电算化试点开始,会计电算化在中国已经发展了二十多年,从手工记账到电算化处理,可以说是一场会计的革命。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工业化”相对应的“信息化”逐渐被人们所接受。1999年4月在深圳举行的“首届会计信息化理论专家座谈会”上,会计理论界的专家提出了“从会计电算化到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首次明确提出“会计信息化”这一概念。信息化就是由信息技术引发的社会变革,包括观念、内容、方法、手段等全方位的变革。会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的会计模型进行重整,并在重整的现代会计基础上,建立信息技术与会计学科高度融合的、充分开放的现代会计信息系统。这种会计信息系统将全面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网络系统,使业务处理自动化,信息高度共享,能够进行主动和实时报告会计信息。它不仅仅是信息技术运用于会计上的变革,更代表的是一种与现代信息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的会计思想。那么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是否也能有效地利用现代的会计信息系统来解决这一问题呢?
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原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1994年以来,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认识到利润分配是企业对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性质属于所有者权益;而所得税则是国家依法对企业纯收益课征的税收,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企业的一项纯支出,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费用。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还所得税以本来面目,财政部在制定《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中改变了过去的做法,把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当然与一般费用相比,所得税费用有其特殊性:一是所得税是一种宏观费用支出。它直接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消耗社会资源等应发生的支出,而不是企业为取得某种资产或收入发生的支出。二是所得税是一种法定费用。它的发生额取决于国家的所得税法,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这与由股东大会决定的按股权比例分配的利润不同。对所得税性质的界定,不仅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合理预测企业收益,而且有利于正确制定所得税会计政策,报告有关所得税的信息。
所得税会计处理,主要依据两个尺度——会计准则以及所得税法。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费用是遵循会计原则确认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以税前会计收益为基础计算,按照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所得税法中的应交所得税,是按照适用的税率和规定的税基即应税收益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应税收益是指通过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它的确定,要依据国家的宏观政策,受法律制约并因政府修订法令而变化。很显然,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而它们因税收目的与财务报告目的的不同而产生。因此,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信息化,不仅体现在电算化的处理上,还应提供这一差异的经济事实。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新会计准则中的《所得税》准则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只允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理论基础相同,均是业主权益论。该理论认为企业收入即为企业业主(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认为是业主权益的减少,收入大于费用而形成的净收益,直接归企业业主所有。按此理论,对企业收益的计量是对企业业主权益的计量,而所得税的收益属于国家,并不属于业主。因此,两种方法均认为所得税的属性是费用而非收益分配。只是观念不同,利润表债务法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资产负债表观,利润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是通过利润表的项目来分析判断的,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则是通过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期末数与计税基础来分析判断的。就计算结果而言是一致的,笔者在“IT平台下企业所得税会计应用剖析”一文中已进行了说明(会计研究,2007.11)。为此本文从信息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采用了会计科目输入判断这一方法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