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的内涵、特征和功能
2017-09-14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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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务是沟通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的法律事
[摘要] 法务是沟通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本文在对法务会计的观点进行分类、评述基础上,探讨了法务会计的起因及其内涵,认为法务会计是为处理涉及财产权益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项依法提供专家证据、专家辅助和专业咨询的会计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法务会计具有法律服务性、法律事项性、调查取证性、价值量化性、法律标准性和广泛性等六个基本特征。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功能和。 法务会计是沟通法律与会计的中间桥梁,在涉及财会专门问题的法律事项处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专业支持作用。但是,我国学界关于法务会计的含义、特征、假设与原则等基本问题的看法,仍是众说纷纭。这种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和实践的。本文是笔者近年来独立探索的初步成果,以期能把握法务会计的本质内涵,揭示其特征和发展方向,为今后制定法务会计准则提供理论支持。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评述 (一)法务会计的三种观点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边缘学科或专业技能,这一点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共识。但是,法务会计的内涵是什么?它和解决什么问题?依旧是各持一词,差异甚大。归纳起来,各家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会计法律问题论、法律会计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 会计法律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它研究如何规范和保护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其合法权利,支持会计职业界发挥赋予它的角色作用,或者是以会计与法律知识处理财务事实与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种观点的代表主要是戴德明、周华 (2001) [1]和赵萍、付尧(2003)[2]等。 法律会计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它是将会计、审计与调查技术相结合,对案件或纠纷中的财会事实进行、检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其主要内容是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国内外学者持此观点的最多,其主要代表是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 G.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1995)[3]、加拿大会计学家斯考特(Scott,转引自盖地、张敬峰,2003)[4]、我国学者盖地(1999)[5]、喻景忠(1999)[6]、张秀梅(2002)[7]等。 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既研究和解决会计中的法律问题,也研究和解决法律中的会计问题。换言之,法务会计一方面要查明相关财会问题,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专家意见,并运用于法庭作证;另一方面还需分析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性质、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追究责任人的刑事犯罪或民事赔偿责任等。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李若山(2000a、2000b)[8][9]、冯萌、李若山等(2003)[10]、赵如兰(2001)[11]、李艳(2004)[12]等。
(二)三种观点的综合评述 笔者认为,研究和认识法务会计,应以法务会计工作为中心,将法务会计工作、法务会计人员、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三方面相结合。换言之,法务会计应是法务会计人员运用法务会计技能或理论从事法务会计工作。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知道哪些人从事哪些工作才能在实务上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理论上才能进行系统的概括和,形成一定的理论或技能,并用于指导实践。,国内外有较多人仅从专业技能或工作等一方面去理解法务会计,故经常造成一些误解,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未能把握“三结合”这把钥匙。 以上三种观点都是从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认识法务会计,都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一个新分支,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从“三结合”的角度看,会计法律问题论与法律会计双问题论的缺限是十分明显的。在处理经济案件或法律事项时必须解决事实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根据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法律问题应由公安司法人员或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解决,一般的事实问题也由法律工作者自己查清,只有较为复杂的专门性问题才交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如医学问题交法医,指纹、脚印问题交痕迹专家,会计资料交会计专家处理等。因此,作为会计专业人员的法务会计,只能处理事实问题当中的会计问题,而会计法律问题论未能理解这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要义,让会计工作者从事法律工作,不合道理。另外,从理论或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应是探讨法务会计实践活动及其的学科,而如何规范一般会计行为及保护会计职业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属于会计法学的范畴。法律会计双问题论认为法务会计人员应同时处理会计与法律两方面的问题,除有违专业化分工的基本原则外,加重了法务会计人员的负担,混淆了两者的界限,有可能干扰法务会计人员做好其本职工作。由此可见,只有法律会计问题论把握了法务会计的基本方向,但是这种观点的学者多从法务会计的业务技能和特征上去理解法务会计,未能深刻认识到它的社会分工基础上的法律服务特性,更未能从“三结合”角度全面加以考察。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务会计的许多典型案例是会计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如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它们既是会计事件, 又是法律事件。国内许多学者就是从这种特殊事件的角度来观察和理解法务会计的,因此难以认识到法务会计的本质和全貌。实际上,即使是这些双重性质的案件或事项,其处理程序依然是法律工作者处理法律及其力所能及的一般性事实问题,法务会计工作者处理会计事实问题的分工协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