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2)
2017-09-15 01:12
导读:新会计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分别确定其初始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新会计准则按长期股权投资的形成方式,分别确定其初始计量方法。具体如下: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合并成本主要是指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该公允价值与其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
对其他方式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这与旧会计准则明显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则应使用公允价值。
(3)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即:其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均使用公允价值。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应用不同
1.范围不同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来核算。
可见,新会计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情况由原来采用权益法核算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在权益法下,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该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若相反,则该差额需调整股权投资成本,并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要求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潜在的表决权因素,更加关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而不仅以投资份额的一定比例(20%或50%)作为划分标准。可以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是新会计准则最主要的变化。
2.核算不同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对获得的收益和损失的处理,理论上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方式。
(1)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对旧准则的规定予以沿用,成本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是,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利是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投资方才能确认投资收益;否则,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规定权益法应用在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主要特点是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损益不断调整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反映投资方占有被投资方经营损益的份额。新会计准则规定:1)引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概念。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