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分析(3)
2017-09-16 06:24
导读: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9 600 三、亏损弥补的比较 旧规范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9 600
三、亏损弥补的比较
旧规范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是否能在五年经营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3】 ABC公司在2006年亏损180万,预计2007年至2011年间每年应税收益都为3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33%,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旧规范的处理
2007年至2011年五年因弥补亏损后无应税收益,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新准则的处理
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2006年发生的亏损180万元中只有150万元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进行弥补,相应2006年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为:150×33%=49.5万元。2007年至2011年每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3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30×33%=9.9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9.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9.5
2007年至2011年各年会计处理相同: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9.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9.9
【例4】 假设ABC公司在2006年亏损180万,预计2007年至2011年间每年应税收益都为40万元,适用税率始终为33%,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1.旧规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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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008年、2009和2010年因弥补亏损后无应税收益,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2011年弥补亏损后应税收益为20万元,应交所得税:20×33%=6.6万元。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 6.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
2.新准则的处理
按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2006年发生的亏损180万元可以全部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收益进行弥补,相应2006年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为:180×33%=59.4万元。2007年至2010年每年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4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0×33%=13.2万元。2011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20万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0×33%=6.6万元。
2006年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9.4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59.4
2007年至2010年各年会计处理相同:
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13.2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3.2
2011年的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6
——当期所得税费用 6.6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6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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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出版社,2006年.
2.郑庆华、赵耀.新旧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
3.刘广生.收益表债务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比较分析.财务与会计,2002(8).
4.金鑫.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黄山学院学报,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