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处理: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比较分析
2017-09-16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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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财政部新发
【摘 要】 财政部新发布的《准则第18号——所得税》,摒弃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会计法,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从而导致新准则与旧规范在差异定义、收益确定所得税费用、亏损处理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新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 新准则 旧规范 比较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是依据 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的(以下统称“旧规范”)。为实现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国际趋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改变了旧规范中所得税会计核算,对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本文以实例方式就新准则与旧规范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进行一些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差异的比较分析
新准则引入了暂时性差异概念。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确认,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确认。暂时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反映的是某个时间点上的差异,能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直接反映其未来对税收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仅包括旧规范中所称的所有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还包括其他暂时性差异。期末,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就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低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高,就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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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规范注重的是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和转回,反映的是某个时期内存在的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税收的影响,无法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所有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则不一定是时间性差异。
【例1】2007年12月31日,AB公司改造一台原账面价值10 000元的设备,重估的公允价值为2000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2年,会计、税法规定都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AB公司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10 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1.旧规范的会计处理
2008年,会计计提折旧:20000÷2=10000元,税法规定计提折旧:10000÷2=5000元,会计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计提折旧差额5000元是永久性差异。应交所得税=15000×33%=4 950元。
2008年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 4 9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 950
2009年的处理同上。
2.新准则的会计处理
2007年年底,会计上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计税基础为1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20000-10000=10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000×33%=3300元。
2007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 3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 300
2008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2=10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10000=1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10000÷2=5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10000-5000=5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0000-5000=5000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5000×33%=1650元,年初余额为33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元。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10000-5000)×33%=4950。
2008年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3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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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负债 1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 950
2009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 000元,年底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5 000元,年底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0元。2009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元,年初余额为165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元。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 10000-5000)×33%=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