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委派制的思考(4)
2017-09-24 01:34
导读:2.会计委派制的核心是保证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经营者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但从解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看,会计委派制并非必要。因为
2.会计委派制的核心是保证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经营者而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但从解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看,会计委派制并非必要。因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外部有注册会计师的年报审计、审计部门对厂长(经理)的离任审计,责任审计、税务部门的日常税务检查、财税大检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内部有监事会的监督、隶属于董事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等等,而这些监督无论是定期还是日常的,无论是监督机构的地位、监督手段,还是监督人员的素质,均能满足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日常监督的需要,也是委派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因此,会计委派制从上看是不必要的。对这些监督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应从改进这些机构的工作,从经费上保证、人员素质上提高、职业道德上强化、司法惩罚上监督,使之真正发挥起作用,而不是另设机构,强人所难,做出力不讨好的事。
3.监督对象上自相矛盾。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以国家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企业行使职权的,他们对所有者负委托责任。而会计委派制又使会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是自己人监督自己人,为自相争斗,为企业领导层之间的摩擦埋下祸根,不利于搞好企业。
4.会计委派制也难以发挥会计应有的管理职能。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一是会计人员的利益与所在企业的利益联系被切断,使其失去了积极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效益的利益刺激,因而其不会主动参与企业管理,为企业管理服务;二是企业经营者视委派会计为“异己”,不会将企业秘密告之,也不会让他们参与重大的企业管理活动;三是企业为了防范委派会计这一异己,而要架空之,绕过之,还要耗费企业的人力、物力,企业的管理;四是由于委派会计人员与企业其他部门的目标不一致,利益不一致,往往引起磨擦隔阂,影响企业整体运转效率。总之,委派会计不仅不能发挥企业会计的管理职能,反而会影响企业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会计人员委派制的作用值得怀疑。会计委派制的目的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防治内部人控制,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会计委派制难以根本有效解决会计信息造假:(1)从会计信息造假主体看,企业领导、会计人员、会计事务经办人员中,企业领导是主要的,是根源。而企业领导愿意造假的动机是自身利益,自身利益不能得到有效补偿;其敢于造假在于缺乏约束;所有者的缺位、公司治理结构的未发挥作用;社会监督的弱化、政府监督弱化(《会计法》修订前,对会计信息造假的处理未直接处理到企业领导),而在未解决上述的前提下,仅靠会计委派制则难以根除企业领导造假的动机。(2)企业领导可收买统派的会计,使之监督失败;在收买不通的情况下,其很可能架空委派的会计,另行设置职能相同的部门、负责人,绕开“统派会计”的监督,搞第二套帐。(3)委派会计管理难度大。一是难以有效监督;二是缺乏足够信息对会计监督;三是,对会计的监督需业主的逆向监督,而这恰恰可能促使委派的会计与业主合作以得到好评,保住饭碗,这些恰恰使统派会计失去意义。
解决会计造假,一是最大限度地消除或抑制其造假动机,如通过合理的分配机制,使企业经营者的价值、贡献得到体现,得到合理补偿,使之因付出与所得相差悬殊而造假牟利以求补偿的动机得以消除或抑制;二是通过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主要应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税务人员的监督,增大造假风险;严厉惩处其造假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使之造假成本大大增加,与造假收益相比得不偿失;通过建立健全经理市场,对企业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竞争态势,增加其造假的顾虑:一旦查出即下岗失业;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者监督,使其不能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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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会计委派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违反了《公司法》、《会计法》,损害了财会工作的管理功能,它也不符合监督的基本要求,达不到所设想的目的。国有企业的监督应由专门监督机构行使,而不能由委派的会计机构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