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财务会计与经营者能力评价会计(2)
2017-09-24 05:54
导读:二、政府、出资者、经营者的利益诉求不同与三种会计 政府、出资者、经营者不同的利益诉求决定了他们的会计目标不同,进而产生了税务会计、财务会
二、政府、出资者、经营者的利益诉求不同与三种会计
政府、出资者、经营者不同的利益诉求决定了他们的会计目标不同,进而产生了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经营者能力评价会计。
基于政府纳税的目的形成了税务会计,政府制定相应的税务会计制度。为了保证政府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以及调节宏观经济的运行状态,政府必然利用税务会计制度的调整达成其基本目标。总体上而言,政府制定税务会计制度的偏好是:在企业收入上倾向于更多更早的确认和计量,在企业成本费用上对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其确认和计量的倾向是在范围上从严、在标准上从低,只有这样才能较多的获得税前收益。所以通常人们认为税务会计制度的制定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使得出资者的资本保全要求往往不能满足,这样出资者势必要求建立自身的以资本保全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并在公司章程中制定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以资本保全为目标,资本保全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期末净资产等于投入资本,但这只是形式上或静态上的描述。资本保全本质上是指资产补偿成本的提取程度,出资者投入企业资本后即转化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的使用过程中必然要提取成本,提取的成本越多意味着资本的保全程度越高。由此出发,出资者对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与政府有着不同的立场。出资者为了提高资本的保全程度,显然愿意更多的提取成本从而减少税前利润。这就与政府在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上形成了不同的立场,当两者的立场不能达成一致时就必然会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发生分离,当企业纳税时按政府的税务会计要求进行确认计量,当出资者确认企业资本是否保全时,或者说经营者是否履行了资本保全的责任时,按出资者的财务会计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资本保全分为资本数量保全和资本质量保全,数量保全要求期末净资产或者提取的补偿成本等于投入资本,质量保全则要求期末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入资本相同。以资本保全为基础的财务会计必须以这两方面的要求为基础,而这两方面的要求往往与税务会计不尽相同。以现行的税务会计制度所确定的业务招待费的提取标准为例,不难看到这一差别,税法中的业务招待费按60%的比例扣除,上限为营业收入的0.5%。这一规定显然与资本保全的要求不符,主要表现在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的标准上。假定出资者在期初投入一个亿的资本,并购入存货一个亿,当存货出售时只销售了一个亿,显然这一个亿只够资本数量保全,但按照税法的规定仍然可以按营业收入提取0.5%的比例提取招待费用,一旦招待支出,出资者的资本必然不能保全损失五十万;更严重的是,如果销售采取赊销的形式,按税法规定营业收入的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也就是赊销也要在当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相应必须提取招待费用,由于销售没有收现,招待费用的支付就没有相应的现金作为保证,这也意味着资本质量没有保全(应收账款收入)。显然招待费用以营业收入为基础提取的方式,不符合资本数量保全和资本质量保全的要求。那么以资本保全为基础的招待费用的提取方式是什么?从出资者的资本保全的要求看就是企业只有先赚了钱才可以提取招待费用,只有先收到现金才可以支付招待费用。依此原则招待费用的提取就不可以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在会计上,招待费用必须是在扣除了销售成本(资本数量保全)的基础上才能被弥补,也就是由毛利额弥补,所以,招待费必须按照毛利额提取才能实现资本数量保全;由于毛利额可能是应收毛利额,也可能是收现毛利额,为了实现资本质量保全,招待费用必须按照收现毛利额提取,只有这样才符合资本保全原则,这正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基础。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在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是按照税收优先原则设计的,而财务会计是按照资本保全优先原则设计的。按照资本保全优先原则,成本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必须能确保资本数量保全和质量保全,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必须遵循稳健原则,就是只要有实现了的收入才可以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和计量。由于政府和出资者的立场不同造成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也可以相互弥合,按照相关国家的基本发展规律是税务会计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与方法向财务会计靠拢,所遵循的基本经济学原理是只有微观企业搞活才能为政府提供长期持续的税源。有鉴于此,就必须将更多的资金留给企业,这样税务会计也遵循了资本保全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