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引发的思考
2017-09-27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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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新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目标的转变的研究,分析了“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对策,以保证我国会计目标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会计目标;决策有用观;受托责任观;博弈论;定期轮换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率先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准则与1992年颁布的基本准则相比有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新准则中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这条规定视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会计目标的表述,而旧准则并没有对会计目标的明确表述。旧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绩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可视为对会计目标最初描述,但笔者认为在新准则中才第一次明确地描述了会计目标。
新的会计准则的出台,引起了我国会计理论界的极大关注。到底我国为何会重新修订会计准则呢,特别是关于会计目标的转变呢?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五年的保护期的日益临近,要争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已是大势所趋;第二,新准则中的会计目标的提出,更能适应信息使用者在现阶段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切实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标可解释为“想要达到的境地”,会计目标是人们从事会计活动时所欲达到的成就,使之具体化,就是谁需要会计信息和需要什么样的信息。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外就开始了对会计目标的研究,出现了“决策有用学派”和“受托责任学派”。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以E.S.亨德里克森、美国会计学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等为代表的决策有用学派的主要观点为: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经济决策的数量化信息,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基础。以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等为代表的受托责任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会计目标是以恰当的方式有效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管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我国对会计目标的研究,初期是引进美国的决策有用观。后来又引进美国的受托责任观,并说这种提法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通过两大学派之争,似乎两者是对立的。但事实上决策有用学派在强调信息有用性的同时,并不否认会计在报告经管或受托责任方面的职责。例如,特鲁彼拉特委员会研究报告所提出的12项财务报表目标中第七项既为经管责任或受托责任,是会计信息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一。在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总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观。在第四条也明确指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在我国以决策有用观为会计目标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也要反映有关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反映受托责任的信息是为更好地反映决策有用信息服务的。
二、面临的挑战
新准则中提出的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实施起来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会计人员地位要转变。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人员在委托——受托的代理关系中不是完全被动的,可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其中,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调委托者和受托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充当协调的“主人”或中介人的角色。而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是中心,会计工作是服务性的,以提供服务为主,会计人员是提供信息的“仆从”。因此,在实施决策有用观的前提下,必须要实现会计人员的地位向提供信息的“主人”或中介人向“仆从”角色的转变,增强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