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实矛盾及其出路(3)
2017-09-27 05:06
导读:4.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法规。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和完善与会计委派相抵
4.尽快出台或完善有关法规。一方面要尽快出台《会计委派法》,全面规范会计委派的操作及监管、保全事宜。另一方面要尽快修改和完善与会计委派相抵触的法规。具体地讲,首先完善《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政府财政部门可以统管统派会计工作中,应突出享有对企业管理会计人员行使人事调聘委派权等,以便财政部门有权主管代派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规定各企业负责人享有财务自主权中,还应突出必须无条件接受会计委派机构所派遣的会计人员。其次完善《公司法》、《企业法》的有关款项。主要是修改这些法规中有关会计人事任免权的规定,对相关的会计职责、权限重新界定与划分,突出单位会计人员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可以随着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由会计委派机构实行统管统派。第三应在其他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委派机构与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之间存在着一种统管统派的关系;并强调指出,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而相反政府更应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统管统派,以消除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遏制由会计行为所滋生的各种奢侈浪费及腐败行为,使会计改革及会计操作步入良性运作的轨道。
5.明确会计职权,确保依法行政。委派会计人员具有管理和监督的双重身份。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所在单位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对国有资产流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监督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主要权限是,审核所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共同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各项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与单位主要领导人联签批准;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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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理四个关系,强化会计监督。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实行会计委派只是改变了会计工作的管理形式,单位负责人的主体地位丝毫没有变,委派会计只有审核监督权,有义务向会计单位反映会计核算和管理中存在的,并提出处理意见,但并没有最后的裁决权,因而委派会计一定要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以单位负责人为主,委派会计为辅的原则,无条件地为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为其出谋划策。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人员代表政府和主管部门行使会计监督权,是监督的主体;派入单位及其负责人是被监督的对象,是监督的客体。委派会计的监督权的行使,必须在为单位提供会计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开展监督,即在服务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对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对无法抵制和拿不定的事项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和反映。三是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有两项基本的职责,即财务收支审核权和经济合同参与决策权。委派会计在为派入单位服务过程中,一定要行使好这两项基本职责,要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既不能脱离服务搞监督,也不能失去监督搞单纯的服务,要全心全意地支持派入单位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单位的经营与决策活动。四是内部自律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委派会计不仅要从我做起,自生自立,而且要使所监管的会计也能自立,不发生虚假会计信息等违规违纪的行为。一方面会计委派机构内部应设置审计科室,对各委派单位报来的会计报表资料进行严格的检查与审计,确保各个时期的会计报表资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假造票据等不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一定额度内的经济处罚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强制权,以便其依法行使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制度,强化对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