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会计委派制的现实矛盾及其出路
2017-09-27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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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委派制是指由专
摘要:委派制是指由专门的会计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单位会计人员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监管制度。文章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现行的体制、法规等方面相比,还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亟待解决。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现实矛盾;出路
一、会计委派制的现有矛盾
1.实行会计委派制与现行有关规定相悖。一是与《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就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代理记账。”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依法不能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这些规定都是法律赋予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也就是说不是由他人统管统派的。二是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九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而实行会计委派制显然与此法中享有对会计机构、人员选择、任免的自由权不相符。
2.实行会计委派制与政企分开相矛盾。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强调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松绑、放权,还权于企业;另一方面要把企业从政府附属地位中摆脱出来,使其成为真正拥有经营自主权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而企业自主权与经营权要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如果企业会计人员由政府进行统管统派,这实质上是通过行政干预,把企业的财务人员管理权从企业负责人手中独立出来,不仅是对企业自主权的侵犯与干预,而且还便于政府部门通过委派会计干预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实质上仍然把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不利于政府转变职能,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何况,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如股份(合作)制的普遍推广,必然会使投资主体多元化,这样也使政府委派会计面临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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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可能泄露企业经营秘密。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委派会计作为政府监管企业的代表,对企业的指标了如指掌,特别是总会计师掌握着企业重要的财务秘密,在有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这些与企业利益关系不大的委派会计不会泄露企业经济秘密。同时,会计委派制要求企业信息相对于政府“全面公开化”,自然也就难保企业经济秘密不暴露于竞争对手面前。
4.会加重财政支出负担。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约有1200万人,这么庞大的会计队伍,都要通过政府委派,在实际操作中就算行的通,委派会计人员的“生计”由谁负责?如果按“谁委派,谁主管”的原则,由政府财政预算解决,这显然是较合理合法的选择,但鉴于目前市、县级财政资金紧缺的现实,将原本由各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的人员工资转嫁给各级财政,必然会增加财政人员经费支出负担,且不符合国家关于精减机构、减员增效这一重大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如果由各企业事业单位自行解决,这显然不符合会计统管统派的原则,必然会引起委派机构与派入单位的经济与人事纠纷,很难保证委派会计按政府委派机构的要求开展会计工作,甚至会走向老路。
5.并非能在所有企业中推行。由于我国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企业产权也已成多元化趋势,如何界定公有经济,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尚不好操作。如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算不算是公有经济企业?如果算的话,对这类企业进行会计委派,可否行的通,是否会遭到董事会和外商的抵制。
6.不利于整个经济的协调与平衡。时下,不少地方按“条块”试行会计委派制。如此一来,各部门仅从本系统的利益出发,对本系统的会计实行统管统派,势必会造成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必然会当地经济的协调与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