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法规的中外比较及借鉴(2)
2016-01-23 01:08
导读:直销的定义及直销公司的规定。《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种规
直销的定义及直销公司的规定。《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这种规定从长远看来,过高的门槛把有意参与直销的企业都排除在了门外,容易出现公开直销和地下直销并存的局面。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其注册的一定区域内。这主要是基于预防“老鼠会”的出现考虑,但这种规定使直销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魅力。
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与直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人员应当在经培训后取得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应当与直销人员建立劳动合同;直销企业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但是并不符合直销能无固定地点的提供灵活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的特点,禁止收任何培训费的规定事实上增加了正当直销企业的运营成本。同时由于在国务院备案的手续的规定,时间较长,这在客观上不利于直销业的发展。
直销人员的销售规则。《条例》规定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成交前,应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这种规定体现了业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理念,但是对成交时应当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没有限定。《条例》还规定直销员的收入只能是其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这表明并不承认多层次直销,此规定限制了直销经营上的渗透性和分配上的多样性的功能。
保证金制度。《条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金制度无疑对保护消费者和直销人员的利益起着重大的作用,但巨额的保证金不利于直销企业资金的周转。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进一步完善我国直销法规的建议
鉴于我国《条例》还不太完善,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商德约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新的直销法。笔者就直销立法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立法等级
《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为了打击非法传销,我国应当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一部系统的《直销法》,以规范我国直销市场,彻底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二)应明确规定其宗旨
1.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直销的永恒的话题,而对直销人员利益的保护是直销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通过设定具体的制度来保护消费者和一般直销人员的合法权益。
2.提倡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由于直销是直销人员在固定经营场所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这就要求各直销公司之间,遵循商业道德,在公平的基础上开展有效的自由竞争。
3.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通过立法,界定直销公司的概念,规定直销公司设立最起码应当具备资金、信誉、会员资格条件,以规范直销行为,提升直销在公众中的形象。
(三)明确直销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通过立法,表明我国禁止的应当是非法传销而不是正当的传销活动。应借鉴世界各国立法的先进经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金字塔式传销”的定义及类型,明确界定非法传销与正当传销的界限。要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保证多层次直销企业正确发展上。
(四)构建直销运行规则
立法的重点应在于构建健康的直销运行规则,“反对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直销员的权利”。我国的《条例》对此种制度已经有所构建,但并不全面,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借鉴《约法》的有关规定,在未来的直销法中主要规定以下几种制度。
1.冷静期及退出制度。由于直销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消费者容易被对方诱导或情绪感染而引发非理性的购买冲动。因此,规定冷静期、退货及退出制度,就显得必要和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