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法规的中外比较及借鉴(3)
2016-01-23 01:08
导读:2.入会费问题。新的直销立法应延续我国《条例》的规定,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入会的条件。 3.上门访问销售问题。在固
2.入会费问题。新的直销立法应延续我国《条例》的规定,规定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直销员入会的条件。
3.上门访问销售问题。在固定营业地点之外上门直接面对面销售是直销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现在的《条例》对其也有规定,但不太全面,我国新的直销法应完善其规定。直销人员在介绍直销时,应自动向顾客表明身份并说明所在公司的情况,应正确完整地说明及示范产品,尤其是对产品的价格或者品质保证及售后服务和送货等要祥加说明;直销员在销售产品时不得有误导、欺骗和不公平的销售行为;不得冒用其他公司的名称或商标;直销员在销售商品时不得滥用消费者的信赖,对于一些限制能力或高龄、疾病顾客,直销员应反复向其介绍有关产品的具体事由,在必要时要征得其具有行为能力的家人的同意方可销售商品。直销人员在销售时,不得以再介绍客户即可得优惠或折扣的方式销售。
4.存货负担问题。在新的直销法中应规定,直销公司不得要求直销人员购买不合理数量的产品,直销公司故意把一个商业上不合理的数量的产品卖给参与者属违法行为,直销员有随时退货的权利。
5.价格问题。未来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直销产品的价格应是成本价,而不能是批发或零售价格,直销产品的价格要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销售。
6.直销公司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放松注册资本金的条件,取消保证金制度,注册资金应在5000万人民币左右,此外还应规定,申请直销的企业须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知识产权。
7.明确界定直销人员、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我国在新的直销法中应明确界定直销人员和直销公司的关系是提供劳务与取得报酬的关系,无论任何人员都可以参与直销活动,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取消直销地域和直销人员收入构成的限制,产品的销售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直销公司承担,消费者和直销公司签订的合同应为购买合同,以此推定多层次直销业的发展。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8.规范直销人员的培训。笔者认为,我国的《条例》对其规定已经相当完善,在新法中应加以借鉴,但是应规定直销公司的培训仅可以收取经物价部门审核的资料费,培训人员应在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9.规定直销协会的监督职责。建议在未来的直销法中赋予直销行业协会以“直销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直销协会有制定行业规则、妥善处理直销申诉案件、对直销企业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管、派代表进驻直销企业的权利。
10.直销企业的从业条件。在未来的直销法中应明确规定,直销企业必须是直销协会的会员,并明确表示遵循约法和我国直销法的规定,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笔者的以上建议只是未来直销法的关键部分,但它把提升直销形象,反非法传销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了核心地位,也注重了直销员的利益,体现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理念。
参考文献:
1.何凯立.中国直销法规的演变[M].法律出版社,2004
2.迪尔凯姆[法].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华夏出版社,1999
3.徐春化,刘晓宇.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