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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营销中的法律问题研究(3)

2016-07-25 01:05
导读:(三)不正当竞争问题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

  
  (三)不正当竞争问题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搜索引擎营销环境下,尽管不正当竞争相对于传统环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凡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行为特征的,都应视为不正当竞争,该“兜底保护法”的运用对处理搜索引擎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关键是如何认定搜索引擎营销中的特定行为,例如,就关键词广告而言,需要分析是否抄袭或模仿了他人网站内容或页面布局;是否导致浏览者产生混淆;是否提高了点击率的同时损害到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具备上述三项行为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搜索引擎营销环境复杂,划分行为合法界限具有一定难度,需要结合具体事件,以行为事实为判定依据。
  
  (四)隐私权保护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隐私只有学理解释,没有法律界定,《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直接设立隐私权,只在司法实践中有将名誉权与隐私权混同的提法,而且仅仅从私法或民法层面定位隐私,这种思路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对个人资料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法律应与国际接轨,在更广泛意义上理解和定位隐私权。在搜索引擎营销隐私权保护问题上,法律上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1)哪些个人隐私范畴的信息可以为商家搜索;(2)哪些信息搜索方式是适当的、合法的;(3)界定个人隐私的利用方式,圈定其合法利用的界限。
  
  三、搜索引擎营销法律的研究展望
  
  法律的任务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互联网所能容纳的海量信息和广阔空间,正是目前法律所需要探索和完善的领域。搜索引擎营销中存在诸多可能产生潜在法律纠纷的因素,相关法律准备也将永无止境,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予以进一步的关注:(1)限制元搜索。元搜索是搜索引擎高垄断的产物,元搜索本身不能对搜索引擎内容进行判断和选择,而只是检索他人搜索引擎排名结果,混合付费排名的内容,误导用户。在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行业规范立法,以此净化搜索引擎营销基础环境。(2)防止搜索欺诈。2003年后,我国搜索引擎营销中关键词不法代理、虚假短信服务、恶意点击等行为范围有扩大的趋势,出现行业欺诈其中甚至大量知名企业参与的现象,有必要进行专门的反搜索欺诈立法,以防止欺诈行为对用户搜索权利的干扰。(3)监控恶意干扰。近年来,搜索行业中恶意代码、垃圾邮件、软件间相互屏蔽等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影响搜索引擎业发展的公害,面对无视法律的技术挑衅,有必要进行搜索领域技术立法,以此监控技术的合法使用,引导搜索引擎营销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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