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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保障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
依法保障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有三方面的任务:一是按照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相应地修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二是今后法律法规法要注意体现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规范和限制对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授权或委托;三是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做法,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规范有序发展。
(四)依法探索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实现方式
中央编办允许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如借鉴有些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执行机关、非部门公共机构、法定机构等做法,都是允许的,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应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和国家权力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符合我国机构编制管理的体制和基本要求,并考虑我国基本的国情和不同地方的特点。
(五)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法治建构
在国外,类似于我国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无论是作为法定机构、独立管制机构或公法人,还是作为政府机构,都必须是先有法律,然后才依法成立。而在中国,行政类事业单位,虽然主要根据相关法律产生,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直接指出其性质,而规定其设置、性质的机构改革方案虽然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但“批准”的程序与立法程序毕竟不完全相同,这可能使这类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缺乏立法过程所要求的规范性,也使其调整可能带有一定的应时性。
有些事业单位特别是监管类事业单位如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国家电监会,主要是考虑其行业监管特点而设置为行政类事业单位的,将它们回归行政机构后,其法律属性、治理结构、机构设置、监管职能、隶属关系与其他行政机构如何区分,也需要法律专门进行规范。
另外,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主要是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机构设计的,作为事业单位,要行使某些行政管理权力,要经过法律的专门授权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授权;改革后这类授权主体成为法定行政执法主体但相关法律没有修改,有关条款失去意义,而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构、内设机构或执行机构后,其法律性质、定位和类别归属等也有待明确。因此,应在改革基础上对相关机构的类型、性质和地位等进行规范,并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相关法律时予以确认,使机构调整与法律能够同步,逐步实现机构设置的法定化、制度化。
注释:
[1]广东省编办李学经:《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浅析》,载《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回顾和前瞻》,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59页。
[2]《关于试点省市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认定和备案的意见》(2011年1月4日)。
[3]《中央编办负责人就国务院部门“三定”工作答人民日报、新华社记者问》,载《人民日报》,2008年7月17日。
[4]《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
[5]重庆市编办:《关于认定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2年第1期。
[6]王瑜:《积极稳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载《编制管理研究》,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