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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有学者认为,被告人认罪必须建立在侦查和起诉已经结束,犯罪调查已经告一段落,证据展示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止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没有查清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诱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或重罪的供述,或是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以逃避惩罚,并保证被告人作出真实和明智的认罪选择。
②笔者认为英国罪状认否程序、美国辩诉交易、日本即决裁判程序、俄罗斯刑事被告人认罪答辩程序等本质上都是激励认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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