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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敏感案件层出不穷,在国内甚至在国外均造成严重舆论影响。[1]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着实将各地法院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仅时刻拷问着法院的司法能力,对司法公信力构成了极大挑战,而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了原本稀缺的司法资源。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重大敏感性案件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意识,法院有必要借鉴其他部门的实践经验,利用便捷的网络系统,建立有效的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
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的界定
要想建立起科学的重大敏感案件评估机制,增加评估机制的可执行性,首先要对敏感案件作出相对清晰的科学界定。 从近两年有关敏感性案件的研究成果来看,敏感案件已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不同的人对敏感案件的把握有所不同,从不同角度反映出敏感案件所具有的含义和特征。[2]
由于司法文化的不同,关于敏感案件的含义也有所差异,反映出不同的国情特色。国内外法院系统一般都是通过列举的方式,说明什么是敏感性案件。在英美法系,法院系统一般都是将与个人隐私有关的案件、能够引起媒体兴趣的案件、 与宗教事务有关的案件、与外交有关的案件、与王室有关的案件或者政治性案件等作为敏感性案件。[3]如英国最高法院相关部门通过列举的方式,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性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或者严重的种族案件等归为敏感案件。[4]国外司法部门、法律服务组织和学者普遍认为,敏感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得到具有扎实专业知识背景的人的帮助,而且法院在受理和审判敏感案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尽量采取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处理案件。[5]
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 年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将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 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以及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等列举为敏感性案件,并要求各地法院要将这些案件作为法院调解工作的重点。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敏感性案件,除了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可能还会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个别部门的利益、地方政府的利益、国家的利益甚至法院系统自身的利益等,牵一发动全身,稍有不慎,可能会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引发各方面的不满和争议。因此,《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各级法院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
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的可行性
相关部门可资借鉴的经验。
2006 年始,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下发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不仅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类别、适用范围、 工作原则、 应急预案体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对如何设立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运行体系,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作出科学的规划。比如,国务院和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而国务院制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各地、各部门据此制定的相关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等,在借鉴国外相关风险评估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对风险、风险控制点及风险评估的概念和安全等级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划分、安全因素及等级评定、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流程及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在风险评估方面的做法和成就,为法院系统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基础信息化建设为各级法院建立评估制度提供了人力物力条件。
1.各级法院工作保障机制日益完善。 比如,随着法院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法院经费保障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改革了法院人员招录办法,西部地区法官断层状况有了一定缓解,向全国9835 个基层法庭配送法律应用软件,提高了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通过开展东中西部法院之间的结对帮扶工作,解决了西部民族地区法庭布局不合理问题,提高了西部法院的司法能力和保障水平。通过开展法官全员大培训,推广法官教法官、远程教育、交流挂职等方式,增强培训效果等,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善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这些做法为建立法院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人力和物力条件。
2.对外沟通机制更加畅通。 各级法院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机制更加完善,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联络工作,促进工作交流,虚心听取意见;成立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以便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加强与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联系;认真听取媒体和网民意见,不断改进工作。积极拓宽民意采集途径,制定了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完善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基本实现了法院信息化建设一体化的目标。截至 2010 年底,各级法院共开通了 853 个电子信箱。许多地方法院还借助网络微博、QQ 工具等打造与群众网络交流沟通的平台。 这些做法,为及时了解有关敏感案件信息、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提供了广泛的信息交流沟通平台。
建立敏感案件风险评估制度要注意的问题
2011 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问题的发现、反馈、分析和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敏感案件风险评估机制”,以追求法院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统一。目前,该评估机制还在酝酿之中,具体评估方案正在制定当中。在讨论制定评估机制的过程中,有几个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以落实相关文件为契机,重点落实基层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中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 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特别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各类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更加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前沿的基层法院与派出法庭面临的考验十分严峻。比如,据统计,9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80%左右的法院干警也在基层。 2010年,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89.43%。 其中,执结案件占全国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96.71%。 而从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舆论敏感案件来看,基本上发生在基层法院。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人民群众接触最为直接、联系最为紧密,重点做好基层法院重大敏感案件网络风险评估制度是关键。由此可见,在建立敏感案件评估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把评估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重点提高基层法院开展敏感案件风险评估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