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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国家主张不同的管辖原则可能最终会导致均有管辖权, 从而引发刑事管辖权之冲突。因此,为了能够妥善解决此冲突,有效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应更多地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应当互相尊重彼此的刑事管辖权,当发生管辖权冲突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从方便刑事诉讼,保障各法域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以及各法域公众的合法利益出发进行协商,从而确定刑事管辖权的行使。
(二)国内判决或裁定国外执行问题
1.跨国追究的前提
跨国追究必须以中国与外商所在国签订有民事判决协助执行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为前提,如果中国没有与外商所在国订立有类似的协议,那么中国法院的判决就不可能在外商所在国得到执行。
目前,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司法协助机制让国内裁决在国外得到有效执行,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我国与外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己经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二是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三是外国当事人在国外有财产并且该财产能被当地法院用于执行。
2.跨国追究的具体实施
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需要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全市各中级、基层法院可以层报至市高院,由市高院统一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院协调司法部向外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外方根据所缔结条约有义务向中方提供司法协助。如向位于该国的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起诉书等司法文书,调取相关证据,协助调查涉案人员和资金的下落,搜查扣押相关物品等。如果被告方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中方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我国法院胜诉后,如败诉的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方可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可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13].
3.防范跨国追究诉讼风险的建议
即使中国与外商所在国订立有民事判决的执行协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遇到的首要障碍是对外商所在国法律不熟悉,对它的法律适用情况和判决执行程序不了解。
其次是对外商的财产情况不了解,查证财产困难重重。为此笔者建议,如进行跨国追究,最好在当地聘请律师,寻求当地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以方便法院的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所在国法律申请相应法律援助。此外,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和风险,应当选择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中国法院做出合法有效的判决。
在国内审判适用国内法律,这在我国《合同法》中已做了相关规定。外商非正常撤资诉讼救济中中方投资人收集外商撤资的确切证据是一个重要环节,并对这些证据迸行固化,重要证据可以进行公证,因为这些证据是进行任何法律追究的必要前提。同时,我们还必须充分关注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差异。因为同一个行为,在中外的法律与观念中可能存在本质不同的理解[14].所以,我们应当熟悉当地的法律和法律思维,充分利用当地的法律机制,避免诉讼风险。综上所述,笔者希望通过探索建立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应对机制,从政策法律方面进行事前控制,有效地改善投资环境,利用预警监督机制进行事中监督,通过司法诉讼进行事后救济,以此应对外商撤资对我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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