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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撤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5-13 18:1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外商撤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摘 要:近年在我国外商非法撤资的现象不断发

  摘 要:近年在我国外商非法撤资的现象不断发生,引发法学界高度关注。四部委制定了相关政策以应对由外商撤资而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针对此现象要求建立应对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讨债的应急审理机制,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的工作预案。文章旨在探索建立跨国公司在华撤资的应对机制,从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及事后救济等方面应对外商撤资,避免撤资对我国经济引起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外商撤资;法律问题;应对策略;司法救济

  近年来,外商撤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外资非法撤离不仅给我国造成经济损失,也对我国的双边经贸往来和地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消极影响。2008年 11 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我们更好的解决外资非法撤离的受害人和惩罚非法撤离者提供了依据。

  自 20 世纪 70 年代,特别是90 年代以来,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引资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外资企业,与之相伴随的撤资事件也开始在发展中国家出现。

  本文所述的外商撤资,主要是指外国投资者出于某种原因,通过一定的形式,全部或部分地抽回资本,终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投资越来越多,随之出现的撤资情况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因此,研究外商撤资问题对我国制定相应措施,防范干预撤资,降低撤资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有效利用外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影响外商撤资的法律环境因素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历史性变革,目前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外资法体系。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以外商投资单项法规为核心,以有关涉外经济法为主要内容,结合有关国内立法而组成的法律体系。在我国加入 WTO 前夕,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全面的修正,国务院也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了同步修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都依据了WTO的精神,贯彻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尽管如此,我国外商投资法仍存在法律规定意思不确定、制度缺位的现象,制度变迁等法律制度风险都不同程度地成为外商撤资的影响因素。

  (一)“超国民待遇”终结,全面实行国民待遇

  2010年 10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 号)文件,《通知》规定从 2010年 12 月 1 日起,中国将开始对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就意味着中国境内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了税制,多年来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时代正式终结。从此,内外资企业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实质上就是外资的法律地位问题,它构成一个国家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与核心。目前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待遇标准有公平合理待遇、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国际标准待遇等等,其中最常用的又是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两个标准。

  国民待遇作为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为世界各国适用。它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内外国民的权利平等,一方面反对对外国人的歧视,即“次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反对对外国人的特权,即“超国民待遇”[2].改革开放早期,中国为吸引外资对其实行“超国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经济发展。在过去几年中,这些优惠的待遇已经逐步被免除。随着(国发[2010]35号)文件的实施,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并轨,内外资企业今后要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角逐。

  这意味着,外商投资不能再只把中国看作一个低成本的制造基地,而应更多关注于中国产业升级带来的新机遇。政策一经公布,随即招来一些外商的抱怨,哀其“超国民待遇”终结。同时,一些外国媒体借机宣传中国投资环境恶化,增加外资企业负担的言论。这种背景下可能会对外资撤离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法律、法规透明度不够

  长期以来,我国对外经济活动比较习惯于靠内部文件规范,法律、法规、政策透明度方面存在不足之处。自我国申请加入 WTO 以来,我国外资法的透明度问题曾经是我国“入世”的最大障碍之一,中美市场准入谈判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外资法的透明度。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所实施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政策、法律、条例、行政规章制度都必须以迅速、透明、可随时获取的方式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外商熟悉它们,从而保证投资活动在规代写论文范和有预见性的环境中进行[3].

  但是至今我国涉及外商投资的法规与大量内部文件尚未完全清理与公布,这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了很多的不便,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透明度成为外商经常抱怨的话题。

  我国除了三部外资法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外,还有大量的各种单行法规、通知和意见等。外资立法与政策违背透明度原则要求。近年来我国逐步实现着法律、法规公布后实施,但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还没有做到这一点,个人、企业还都难以获得相关资料,这样就会影响外商投资的信心。

  (三)外资立法不统一,多头立法,内容重叠冲突

  外资立法内容严重重复,过分分散,已经成为我国外资立法中最突出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下,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到地方人大,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均享有权限不等的外资立法权。外资立法权限不明,导致出现分散立法、越权立法、法出多门的局面,产生了规范分散、规定交叉、内容重复的缺陷。在实际对外资的管理中,更多依赖的是各种各样没有公开的红头文件和内部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优惠措施等。这些效力不同的法规、规章、政策及通知等,不仅使外商无所适从,有时连主管部门也难以决断。法出多门的结果造成了法与法之间的横向失调,分散立法及有关部门越权立法导致法律之间的纵向失调。

  因而,现行的外资立法不利于集中、准确、稳定的体现国家外资政策,常常使外商感到中国的立法多变,易引起外商的撤资。

  二、外商撤资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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