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规制资本弱化税法的完善(5)
2013-08-12 01:03
导读:收稿日期:200606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03BFX047);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理论研究项目(03SFB2006)。 注释: ① 有关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
收稿日期:2006—06—07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03BFX047);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理论研究项目(03SFB2006)。
注释:
① 有关股息和利息在税收待遇上的差异,详见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VolumeⅡ, Thin Capitalization, 2000,R(4)—1—8.
② 目前采用这一方法的既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也包括韩国、南非、印尼这样一些发展中国家。参见Roy Rohatgi, Basic International Taxa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2,pp 397—398.
③ 参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4条,国税发[1998]059号。
④ “国际背对背贷款”方式是指跨国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安排某个中介银行进行的跨国贷款交易方式,即关联企业的真实的贷款方先将贷款资金转入某个非关联的中介银行,再由后者按照指定的利率贷给关联企业真实的借款方使用。这样的贷款交易由于中间插入了非关联企业性质的中介人,可以规避借款方所在国的转移定价税制的适用。
⑤ 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第9条注释中指出,规范关联企业的正常交易原则不仅适用于确定贷款合同中的利率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利率,而且也适用于确定贷款的真实性,即将之视为贷款还是其他支付方式,特别是股权投资。See OECD: Model Tax Convention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Condensed Version 15 July 2005, Commentary on Article 9, paragraph 3, pp 141—142.
⑥ See 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trations, paragraph 1.36,1999 update, P1—15.
⑦ 有关安全港制度的优点和缺点,可以参考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Tax Adminisrtations. Paragraphs4.98—4.120,1999 update, ppIV—33—40.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⑧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1条,该办法仅仅是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
⑨ 准确地讲,根据该《规程》第1条的规定,《规程》并不适用于内资企业,而是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但是,该《规程》所确立的具体标准可以作为我们讨论我国关联企业概念的起点。根据《规程》的规定,关联人包括: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⑩ 库存股是指公司持有其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股票。我国最近修订公布的《公司法》中,吸收了这一概念。
(11) 《规程》中第4(5)、第4(6)、第4(7)从产供销角度界定了关联人的概念,这是与《规程》意在细化我国涉外企业转移定价规则的目的相关。如果说因为产供销的特殊关系而可能影响特定产品的定价,因而将其纳入转移定价的关联人范围是合理的,那么在规范企业融资中的资本弱化问题时,在关联人的概念中引入产供销的特殊关系就显得没有任何逻辑基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