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物之实体与程序制度建构(8)
2013-08-20 01:08
导读:注释: [1]笔者曾分别在《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专文论述了人格物的内涵、类型化、人格物保护的价值取向及人格物是否受《物权法》的调整、是否
注释:
[1]笔者曾分别在《法学》、《法学家》等刊物上专文论述了“人格物”的内涵、类型化、人格物保护的价值取向及人格物是否受《物权法》的调整、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参见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2期;冷传莉:《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本文系笔者对人格物法律制度进一步思考的阶段性成果。
[2]郭卫华等:《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武汉
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4页、第320页。
[3]前注[2],郭卫华等书,第314页、第321页。
[4][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5]冷传莉:《论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载《法学家》2009年第5期。
[6]
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有一个例子:“妯娌俩分家,为一个并不值钱的泡菜坛子的产权分配争执不下。苦口婆心,杨阿姨调解了半年,提了各种方案,两人心里都明白,但为了面子,就是不愿对方得了这个坛子。”“双方当事人赋予了这个坛子太多的个人感情和主观价值,使之变成了某种‘人格物’了”。参见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从电影〈马背上的法庭〉透视》,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7][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10—913页。
[8]杨立新:《论人格利益准共有》,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9]前注[7],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书,第9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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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但日本民法则认为尸体是可以继承的。按照《日本民法典》第897条的规定,应是死者的祭祀者继承死者尸体的所有权。依日本判例,“遗骨为物,为所有权之目的,归继承人所有,然其所有权限于埋葬及祭祀之权能,不许放弃。”
[11]参见《高家祠堂产权起风波》载《西部商报》2007年5月30日报道,
[EB/OL] http://gansu.gansudaily.com.cn/system/2007/05/31/010364791.shtml
[12]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载《
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3]渠涛:《中国社会团体法律环境与民法法人制度立法》,参见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EB/OL] 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02750701.html.。
[14]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15]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站,该文原载1982(34)Stanford Law Review,pp 957-1015。
[16]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17]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18]前注[15]。
[19]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及法律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20]陆利兵:《执行豁免制度的构建》,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6日。
[21]张群:《家宅法的起源与发展——兼论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路》,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22]爱泼斯坦、尼克勒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0-6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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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前注[7],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书,第910—912页。
[24]参见日本民事执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25]该《解释》对人格物保护的缺限体现在:第一,鉴于司法解释时所必须具有的自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相当谨慎的,甚或有意语焉不详;第二,《解释》仅仅提及了侵权,并未涉及到与该类特定物有关合同违约时是否适用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司法解释所指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指代并不明确,其是否仅仅只涉及“物品”(动产)吗,会不会涉及不动产?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运用;第四,司法解释所适用的对象仅仅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另外大多数具有人格利益但不具备人格象征意义或者并非纪念物品之特定物无法得以合理的救济;第五,司法解释所适用的主体仅仅限于物之所有人,而事实上,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物之人格利益并非仅仅为所有才享有,其他主体亦有,甚或比所有人更为强烈,而解释并未对此予以关注;第六,解释仅仅是对“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侵权救济的特殊规则,至多是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的一个特殊规则,并无法将该类物上升为一般性的物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