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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政文化之开展前瞻学毕业论文

2013-11-26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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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宪政文化开展中呈现的严重抵触问题,正确认识当下中国宪政文化的现状并积极追求弥补途径,不只能够协助我们在理想与理想之间找到一个支撑点战争衡点,而且直接决议着中国宪政文化的将来开展走向。而就我国的开展前景而言,宪法程序无疑是有效补偿当前我国宪政文化之缺失的关键。因而,我们应当从完善宪法程序的角度来加强宪政文化的社会功用,追求理想与理想问的张力均衡,重归调和宪政次序。
  关键词:宪政文化;抵触;程序;前瞻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0)04-0035-03
  
  一、宪政文化之概念厘定
  
  “文化”是一个运用频率很高但含义比拟笼统、含糊的概念。从文化的概念来说,文化简直包罗万象,因而,有学者以至声称,“企图或者宣称给文化概念肯定范围是徒劳的。”我国《辞海》将文化定义为:“文化广义是指人类在社会理论过程中所取得的物质、肉体的消费才能和发明的物质、肉体财富的总和。狭义是指肉体消费才能和肉体产品,包括一切社会认识方式: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认识形态。有时又专指教育、科学、文学、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学问与设备。”宪政文化,作为一个国度或民族文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开展而构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有关宪法、宪政现象的认知、观念、情感、思想、学说及制度的总和,它既包括人们在长期社会理论中构成的,对宪法、宪政及其根本价值的认知、态度、思想、评价和等待,也包括将宪政价值、观念外在化的宪法性法典、文件及宪政制度。
  可见,宪政文化是以一种既定范式对多数社会成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将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判别与行为形式的方式固定下来。在长期的持续中,宪政文化经过潜在的文化暗示来塑造人们的认识、情感,标准人们的日常行为。就功用而言,宪政文化代表着一种强大的、无形的内在力气,一旦构成必会对一个国度的政治架构、权利体系、社会价值取向、将来开展走向等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我们必需立足理想国情,检视我国宪政文化开展中存在的缺乏,并以此为根底探究我国宪政文化的将来开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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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宪政文化之检视
  
  宪政文化作为一种在长期社会化过程中沉淀于人们心理层面上的,相对稳定的宪政态度和宪政价值取向,是权利体系运作层面的观念依托,也是影响我国宪政开展的关键所在。经过对我国宪政文化的检视,我们发现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详细表现为两个方面: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角色失衡以及标准层面的权益保证与理想层面的权益保证互相脱节。
  
  (一)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角色失衡
  在现代宪政的语境下,基于对权利滥用的忧虑,政府所享有的权利必需是“有限”的,而非绝对的;同时,出于对社会需求的考量,政府行使的权利又必需是“有效”的,而非“无为”的。但目前,我国宪政文化在调整国度权利主体的社会功用及作用方面存在着缺失,并直接招致了政府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角色失衡。
  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主权准绳成为我国宪法的根本准绳之一。在“主权在民”的指导下,人们习气于以“权利获得及权利目的的合法性”来推导出“权利行使及结果的合理性”,而无视了权利限制的重要性。随着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糜烂蔓延问题的呈现,人们逐步认识到,在人民主权准绳之下,虽然国度权利以维护和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为其存在及运转的基本目的,但国度权利固有的扩张性、腐蚀性决议了国度权利必需遭到监视和限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历。有权利的人们运用权利不断到遇到极限的中央才休止。”人性的幽暗面决议了,当一个人具有一定的公共权利并可依据这一权利来满足本人的某种利益需求时,权利的诱惑力会招致人们滥用手中的权利。于是,“有限政府”成为新时期中国社会的强音,而纷繁出台的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一系列监视措施正是这一理念在理想层面的表现。但是,如何在当前中国社会环境下来认识和理论“有限政府”及权利限制理念却仍是一个日久崭新的话题。事实标明,在生活节拍日益加快的现代社会,过于严厉约束国度权利会障碍国度权利主体积极作用的发挥,将直接招致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无为”,以及面对公民权益滥用时无所适从的困顿处境。而在中国社会,国度权利也面临着“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两难选择。假如说,处理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把握“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之间的度,那么,这个“度”又将如何来肯定?显然,目前我国宪政文化在标准、控制、保证国度权利运转方面所存在的功用缺陷是招致这一理想问题长期无法处理的本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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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标准层面的权益保证与理想层面的权益保证互相脱节
  宪政文化的根本价值取向在于保证人权。但在理想生活中,人权保证的完成是有限度的,即人权保证的完成必需遭到社会理想条件的限制。问题在于:这种理想限制是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抑或社会客观要素和技术要素?若仅为前者,则这种人权保证的局限性是不可防止的,由于人类社会的一切行为归根到底受限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分开了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来谈人权保证是不理想的,也是唯心的。若存在后者的要素,则人可以发挥本人的客观能动性来改动理想,从而不时完恶人权保证。
  在我国人权保证理论中,假如从现有宪法标准的规则来看权益保证的问题,这一问题似乎并没有深化讨论的必要。这恰恰意味着,仅仅立足于现行宪法标准框架之内来评价权益保证问题,其实并无多大深思的空间,由于问题可能正是出在现有的宪法框架体系之中。详细而言,同西方兴旺国度相比,我国宪法在公民根本权益保证方面的规则并非不全面,但为什么我们在宪政理论中会同其他国度存在不小的差距呢?究其本源,这在很大水平上是由于程序文化的缺失所招致的标准层面的权益保证与理想层面的权益保证间的脱节。我国长期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一惯性的文化思想范式反映到宪法标准层面就是宪法程序的严重缺位。反映到制度层面就是注重宪法实体制度的建构,而无视宪法程序制度的价值。当前我国宪法在宪法条款中仅对公民权益中的“人身自在”、“通讯自在”、“通讯机密”停止了程序保证。虽然我国还经过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对一些重要的公民宪法权益的行使程序、保证程序停止了较为详尽的规则,但从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公民宪法权益保证的程序制度建立较为单薄。关于许多公民根本权益,宪法只要实体规则,而没有程序保证。许多重要的公民根本权益由于缺乏详细的程序标准而只能停留在法定权益层面,无法得到落实,特别表现为在理想生活中,公民的宪法权益遭到损害之后却难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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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宪政文化之开展前瞻
  
  从概念上剖析,所谓宪法程序,是指宪法关系主体在创制宪法(包括制定、修正、解释宪法)、施行宪法以及监视宪 法施行等施行宪法行为活动的步骤、方式、办法、次第和时限的总和。合理程序准绳是整个国度宪法程序体系的中心和根底。季卫东教授高度评价了合理程序准绳,以为:“现代西方立宪主义的中心是‘合理过程’条款(the due processclauses)。”法官威廉·道格拉斯也强调说:“权益规则的大多数条款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议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针对当前我国宪政文化在标准、控制权利以及保证人权方面的功用缺失,宪法程序的理想弥补作用则更显突出。
  
  (一)宪法程序完成控制权利与维护权利间的良性互动
  宪法程序表现了方式控权对本质控权的必要补充,它有助于完成控制权利与维护权利间的良性互动。众所周知,宪法实体标准的准绳性、概括性特性容易招致理论范畴中,不同宪法施行主体关于标准内容的歪曲和滥用,使宪法施行偏离了宪法所预设的价值轨道。而宪法程序则经过界定和标准国度权利的运作步骤、方式、时限等,确立了国度权利行使者与权利行为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表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请求。
  面对着当前我国宪政文化在控制国度权利方面的功用缺失,宪法程序的弥补意义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宪法程序表现了标准权利、控制权利的宪政请求。当宪法程序作为强迫性的基本法规则而呈现时,便具有了标准国度权利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防备和限制恣意权利行为的意义。宪法程序经过宪法标准的程序化施行,请求国度权利行为及过程必需遵照法定的程序,避免了权利专横,克制了权利的随意性,并将宪法标准所包含的公平、正义、人权、法治等价值形态转化为理想,为整个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纠葛处理机制。而另一方面,宪法程序为国度权利的运转以及国度权利作用的完成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途径、步骤和办法,它使国度权利主体及普通民众关于国度权利的运转过程及结果有了合理的预期。这不只有利于国度权利主体进步工作效率,保证国度权利的稳定、有序运转,而且可以推进不同社会主体间的交流与沟通。事实证明,宪法次序所蕴涵的“公平看待”理念能够促进社会主体间的了解和信任,促进社会纠葛的处理,从而为国度权利主体施行宪法发明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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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只如此,在宪政理论中,宪法程序可以为国度权利运转以及评价权利运转提供可权衡的、较为统一的公平原则。事实证明,“固然实体正义较为感动人心,但实行的效果却并不为妙;而程序正义虽显得有点不近人情,但理论的结果却常常招致高效率和较为公正地看待。”因而,针对现代社会关于“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双重请求,宪法程序成为宪法停止实体标准限制的有效补充,它有助于完成控制权利与维护权利间的良性互动。
  
  (二)宪法程序打破了标准适用与自在裁量间的窘境
  国度权利限制和公民权益保证作为宪政文化的中心内容,都不可防止地触及到宪法标准的执行和适用问题。以奥斯丁为代表的标准法学派奉行“严厉规则主义”,该学派主张。立法者完整有才能制定一个足以应对社会理想生活中任何疑问问题的法律规则体系,在法律标准的执行、适用和恪守过程中必需严厉遵照法律标准的请求。这种“严厉规则主义”的主张关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开展,标准法学派的主张日益暴显露其缺陷。其所倡导的,封锁式的法律体系遏制了法律开展,障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使法律在纷繁杂乱、变幻莫测的理想生活中堕入了迷茫。这一点在宪法施行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宪法作为法律所固有的局限性请求国度权利主体享有一定的自在裁量范围。众所周知,作为触及社会主体众多、触及范围宽广的国度基本法,宪法标准不可能对社会生活中呈现的每一个详细社会问题停止规则,而只能提供准绳性指导。而且,受立宪主体客观认识以及立宪技术的限制,宪法标准常常落后于社会理想请求,需求宪法施行主体依据社会实践状况在理论中停止补偿。其次,现代社会也请求赋予国度权利主体,特别是行政主体,一定的自在裁量权,由于现代社会快速的生活节拍,客观上请求国度权利具有较强的反响才能,只要这样才干保证权利行使的高效性,从而满足社会关于权利效能的请求。因而,如何把握标准适用与自在裁量问的关系是摆脱当前我国宪法施行窘境的关键所在,而宪法程序的价值也在这里得到了充沛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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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是宪法程序完成了宪法标准与社会理想之间的衔接,将社会客观需求传到达宪法标准范畴,并经过程序制度对宪法标准体系的根本准绳和肉体停止了新的阐释,赋予其时期内涵,从而推进宪法标准的更新,缩短了标准与理想间的差距。而且,宪法程序在不时标准理想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有效维护了宪法的基本法权威,保证了宪法的耐久生命力。换言之,宪法程序使标准层面的宪法成为理想生活中的“活”宪法,使宪法在坚持相对稳定性的同时,得到自我开展、自我完善、自我超越。同样,也正是宪法程序,在标准适用与自在裁量之间找到了一个均衡点。宪法程序在一定水平上化解了因宪法标准与理想需求的矛盾而招致的宪法标准适用与自在裁量间的对立场面,它在宪法标准内容的不肯定性与肯定性之间树立了一种理性的沟通机制,使得宪法标准适用与自在裁量权之间的某种对立转化成为一种动态的谐和状态。宪法程序以宪法主体遵照宪法标准为前提,同时对宪法主体行使自在裁量权的行为及过程停止了必要的程序规制。这样一来,宪法程序在坚持标准适用的同时,保证了宪法施行主体自在裁量权的发挥。因而,能够说,宪法程序使宪法施行主体从“消极被动”走向了“积极能动”,使宪法施行主体在坚持宪法标准的同时,可以依据理想请求,经过行使自在裁量权来贯彻和补充宪法标准的请求。
  
  (三)宪法程序为人权从标准走向理想提供了桥梁和保证
  程序是人类理性聪慧的结晶。宪法程序是社会生活对宪法理想需求的客观反映,它直接关系到宪法施行的成败。关于现代宪法而言,仅仅从准绳和标准层面宣布公民的根本权益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必需设置必要的宪法程序来标准国度权利运转以及保证公民根本权益。短少宪法程序维护的公民宪法权益,其价值功用仅仅限于政治性的宣示,而不具有保证公民权益的实体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程序是人权从标准走向理想的程序桥梁,它关于完成和保证公民宪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程序是宪法性权益进入社会理论范畴的途径。分开了宪法程序,宪法所确认的公民根本权益仅仅只代表着一种可能性,而并不具备实效性。宪法程序是宪法实体标准与社会理想生活相分离的中介媒体。宪法程序使宪法充沛发挥了其在标准权利运转方面的作用,使权利行为必需依照宪法标准的请求而运转,并在理论中不时矫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权利行为,从而使宪法摆脱了其政治附庸位置,真正成为“人权保证书”。宪法程序使宪法关于公民根本权益的内容经由特定机关及人员的“操作”步骤而与理想的社会关系相分离,从而使宪法性权益成为具备真实意义的,能为社会公民所实在享有的人权。同样是宪法程序,经过特定机关及人员的“操作”步骤使宪法标准中关于人权保证的内容在与理想社会关系相分离的过程中,不时得到检验和丰厚,它不只为宪法中关于人权保证内涵的变化或修正提供了根据,也保证了宪法中关于人权保证标准具备更强的理想性和顺应性,从而在维护宪法人权保证内涵的丰厚和开展的同时,也坚持了宪法标准的稳定性。在我国,宪法以基本法的方式赋予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所享有的参与法律运转过程的程序性权益,如起诉权、申辩权、举证质证权、抗辩权、上诉权等。这些权益不只自身代表了宪法标准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而且从程序层面保证了公民其他实体性权益的完成。
  总之,在法治的语境下,宪法程序凭仗其共同的理性价值,在矫正宪政文化社会功用缺失以及完善宪政文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不可承认,正如一切法律标准及制度一样,宪法程序标准及制度不可能超越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宪法程序的价值完成不只需求设计精密的程序标准和制度,而且离不开相应的社会根底。缺乏社会支撑,宪法程序的社会弥补价值能在多大水平上得以发挥就很难意料。因而。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如何经过完善宪法程序来有效发挥宪政文化的社会功用,重构调和宪政次序。依然是有待我们深化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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