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跨境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学
2014-01-14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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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在下国变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以及1987年台湾当局开缩小陆人
随着在下国变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以及1987年台湾当局开缩小陆人民赴台省亲以来,两岸的交流日益亲密,经贸往往日益频繁、人员往来不时添加,但随之而来的是两岸日益严峻的跨境立功成绩,跨境毒品立功作为两岸跨境立功的次要方式之一已死灰复燃并迅速蔓延。毒品立功分子充沛应用两岸便当的交通条件和法域差别,树立起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的立功团伙和网络,打击跨境毒品立功活动已成为两岸所面临的一项严峻义务。
一、两岸跨境毒品立功的现状
两岸跨境毒品立功次要是指某一毒品立功行为从筹划、施行到危害后果的发作、立功分子的逃匿等整个进程跨越大陆与台湾地域。两岸跨境毒品立功阅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不时变化和开展的进程,总体可归结为“人(毒贩)在两岸窜,货往台湾流”的态势。现将两岸跨境毒品立功的现状剖析如下:
(一)台湾毒贩将大海洋区作为毒品走私台湾的次要通道和跳板
金三角是世界上鸦片与海洛因的次要产地,也是中国大陆最次要的毒品来源,金三角毒品的运输通道,有应用缅泰边境与湄公河通道,经泰国保送至海内;有过老挝、越南经海路贩运至广东,再分销至中国香港和澳大利亚;还有着名的“中国通道”,也就是应用中缅之间2000多公里长的边界限,经中国云南、广东向中国全线浸透,多头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再分销到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西北亚等国以及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域,云南省也因与缅甸、老挝接壤的关系(临近金三角),成为国际贩毒组织转运海洛因至全世界最重要的通道与源头,据估量约有八成的海洛因是经云南人境大陆,由此可知,中国大陆仍是金三角地域毒品向外浸透最次要的通道。而台湾的海洛因来自于金三角者,其走私方式,多以渔船、货柜、夹带走私方式并有邮包走私、吞食、塞肛或赴毒源地购置、人货别离等方式,经泰国或大陆,辗转流入台湾,毒品经由大陆的走私道路有自缅甸经昆明,过厦门、香港到台湾,也有自泰国经香港而至台湾等多条的贩毒走私道路。依据台湾有关部门的统计,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域均匀每年缴获的(甲基)安非他命在过来几年多来自于中国大陆、台闽地域或“地域不明”等,但2002年始来源地为台闽地域的数量有逐年上升之趋向,而中国大陆的缴获量自2003年起有下降之趋向,2006年度,31.1%的(甲基)安非他命缴获量来自台闽地域;自1998年至2006年,台湾地域均匀每年缴获海洛因来源地包括泰国、中国大陆、地域不明、其他地域、台闽地域与缅甸等,2006年度将近20%的海洛因缴获量来自泰国,台闽地域与中国大陆共占约14%。因而,台湾官方与学者均以为,大海洋区系台湾毒品的次要来源地之一。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两岸贩毒组织应用各自劣势协作制造冰毒
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次要产地在大陆,但是制毒高手多在台湾,因而大海洋区与台湾地域的相关毒品立功组织停止跨境协作,加工制毒技术与设备由台湾流入,使台湾毒贩与大陆毒贩相结合,并由台湾毒贩教授技术、资金、原料、通讯用具,大陆毒贩则应用人脉与天文条件,在大陆西北沿海设置工厂,再走私至日、韩、台,也因而许多台湾的制造冰毒的立功集团,西移大陆西北地域,从大陆消费制造后再走私回台湾。2000年后,大海洋区加大了对制造冰毒立功的打击力度,这些制造冰毒集团遂逐步移回台湾或西北亚,这在客观上加剧了大陆向台湾走私制毒物品的立功活动的发作。
(三)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出现“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趋向
近年来,台湾黑社会组织如“竹联帮”、“天道盟”涉足毒品立功日益增多,一局部黑社会成员负案在身,为逃避台湾警方通缉“跑路”到大陆,与境内贩毒人员勾搭共同施行毒品立功。为保证毒品、毒资平安,对立警方查缉,或应付黑社会火拼,他们想方设法获取枪支武器,武装护毒,成为两岸治安的严重隐患。据福建警方统计,2001年至2008年,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共破获涉枪涉黑的涉台毒品立功案件5起,缴获各类枪支31支、子弹 1108发。2001年,福建省公安机关抓获的台湾籍贩毒集团主犯丛某,就系台湾黑社会组织“天道盟”的喽罗,在台湾地域有两起命案在身。2002年4月13日,厦门市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台湾籍毒贩为首的走私、贩卖毒品团伙,当场缴获制式冲锋枪24支、子弹600余发。2004年2月7日,厦门警方摧毁一台湾籍毒品立功集团的制毒工厂,抓获台湾籍立功嫌疑人4名,缴获冰毒半成品69.42公斤、汽车2部、出口的制式枪支3支、子弹446发、毒资270余万元以及大批制毒设备、用具和
化学配剂。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形式
两岸打击跨境立功的刑事司法协助开端于上世纪80年代末,晚期仅限于个案上的协助,直到1990年《金门协议》的签定,但这样的协助也只局限于人犯的遣返和移交。近年来,针对两岸跨境立功的新情势,两岸警方曾经在个案上开端了片面的司法协助,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更是为两岸片面协作打击跨境立功构建了制度性的蓝图。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也正是遵照着以上的形式来展开的。
(一)“窗口式移交”
1989年2月27日,台湾人杨明宗在台湾桃园市杀害一女子后经菲律宾逃窜至大陆,同年3月3日被边疆公安机关拘捕,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度中心局经过新加坡国度中心局向台湾警方传递了希望遣返该案犯的信息。1989年4月2日,在失掉台湾警方的默许后,大陆公安机关将逃犯杨宗明押送至新加坡,再由台湾警方将其押送回台湾地域受审,从而完成两岸首例遣返刑事罪犯的协作。该案的司法协助形式被称为“窗口式移交”。
“窗口式移交”是两岸在缺乏间接沟通渠道之下的一种无法之举,后因由于本钱的考量及《金门协议》的签署,这种经由国外移交刑事犯的形式就没有再运用过,但这看似迂回的司法协助形式表现两岸展开刑事司法协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开拓了两岸停止刑事司法协助的良好末尾。
(二)《金门协议》
1.《金门协议》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1990年7月22日,台湾方面以极不人道的方式遣返大陆渔船“闽平渔5540号”,形成25名大陆私渡人员窒息死亡。同年8月13日,又将50名私渡人员强行并船遣返,招致“闽平渔5202号”被台军舰撞沉,21人落水遇难。海难事情发作后,两岸言论界以及民众一片哗然,台湾当局在各方激烈谴责声中不得不暂停遣返大陆渔民。为防止再呈现死伤喜剧,1990年8月,中国红十字总会向台湾红十字组织建议,单方签定遣返作业协议。1990年9月11日至13日,两岸红十字组织以团体名义在金门经过商谈达成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有关海上遣返协议》,简称《金门协议》。《金门协议》成为1949年以来海峡两岸辨别受权的官方集团签署的第一个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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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金门协议》的规则,凡违背有关规则进入对方区域的居民或刑事嫌疑犯或刑事犯,经一方将查获的待遣返人士造册后,经由两岸红十字会或海基、海协两会,传送到另一方主管部门,经查核无误后,单方商定日子、地点遣返交接,遣返交接单方均用红十字公用船,并用民用船只在商定地点引导。遣返船、引导船均悬挂白底红十字旗(不挂其他旗帜。不运用其他的标志)。遣返交接时,应由单方事前商定的代表二方签署交接见证书。
此协议的签署,使两岸关于刑事嫌疑犯或通缉犯的遣返(包括涉毒犯),无需再经由第三国辗转遣送,使遣送作业愈加便捷。截至2009年1月,依据《金门协议》,两岸红十字组织共同施行双向遣返作业212批,双向遣返38936人。其中,大陆向台方遣返合法人境人员、刑事犯、刑事嫌疑人91批366人。《金门协议》是目前两岸遣返刑事罪犯的次要形式,涉毒罪犯也多以此形式遣返,据统计,2006至2007年两年间大陆警方根据《金门协议》向台湾遣返13名毒品通缉犯。
2.《金门协议》的相牵涉毒案例
(1)陈金煌遣返案
2005年6月17日上午,两岸红十字会人员依《金门协议》规则,于马祖完成嫌犯陈金煌交接手续。嫌犯陈金煌因涉嫌在台湾从事毒品立功活动,被台湾嘉义“中央法院检察署”通缉后逃窜躲藏于大海洋区,台湾警方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及台湾红十字会总会等相关单位,转请大陆警方协缉遣返,经大陆警方全力侦破予以拘捕。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此次执行遣返经缜密规划,终能圆满达成义务,关于两岸共同协作打击立功之执行,又注入一剂强心剂,不只关于警察任务士气有鼓舞作用,对逃窜大陆之刑事通缉犯,亦有当头棒喝之效,另对治安维护亦具有正面意义。”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两岸遣返史上人数最多的黄某淇等25人案
2007年1月26日,大陆警方将躲藏大海洋区的台湾通缉犯黄某淇等25人按照《金门协议》循“马尾—马祖”道路遣前往台湾,创下两岸警方协作打击跨境立功集团遣返人数最多之历史纪录。本次遣返25人中,涉嫌毒品立功的有4人。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本次能顺利遣返25名通缉犯返台究办,再次特别感激大陆公安单位协助与配合,期盼将来两岸警方除持续增强协作联络外,更应放慢脚步促进两岸警方交流、组团互访、构建治安协作网络,以无效保证两岸人民生命、财富平安。”
(3)刘某煌遣返案
2009年5月26日,两岸依《金门协议》规则,经过“马尾—马祖”管道,遣返逃窜躲藏于大海洋区的嫌犯刘某煌。刘某煌因涉嫌走私毒品安非他命27公斤,2000年6月于高雄地域涉嫌运送、贩卖毒品遭拘捕,被台湾台南“中央法院检察署”、台湾“高雄中央法院检察署”发布通缉。台湾警方经过“两岸共同打击立功联络机制”,洽请大陆警方协助缉拿该嫌犯。
台湾警方对此次遣返案的评价为:“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陈会在单方对等、尊严、互利的准绳下,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民众关切的严重刑事立功归入单方协作范围,并建构制度化协作机制,以提升打击两岸跨境立功成效。《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两岸警方再次展示共同打击跨境立功之决计,将逃窜大海洋区刑事(通缉)犯遣前往台,关于两岸协作共同打击立功,又注入一剂强心剂,对治安维护任务亦有严重正面意义。希冀将来透过两岸警方制度化、常态化联络管道,树立两岸执法人员更严密之协作关系。”
(三)澳门形式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1.澳门形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所谓“澳门形式”,即大陆公安机关查缉到台湾通缉犯,在查核身分无误后,大陆公安机关将其列为“不受欢送人士”驱赶出境抵达澳门,由澳门警方协助押送,同日子台湾刑事司法部门派员抵澳门机场押接,在通缉犯登下台湾航空班机后,便完成协作打击立功的义务。
透过“澳门形式”追缉逃犯,应可溯源1990年两岸签署《金门协议》,《金门协议》虽具刑事司法互助性质,但只是针对单方偷渡犯与刑事(嫌疑)犯的海上遣返事宜所达成的协议。近年来常有一些台籍人员在台犯案后流窜到大陆,与外地不法分子立功合流,严重毁坏大陆的社会治安。因而两岸刑事司法机关透过私下协作管道另辟“澳门形式”,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1990年台湾“四海帮”喽罗杨光南、2002年逃窜大陆8年多的“穿山甲”詹龙栏、触及天道盟“太阳会”喽罗吴桐潭命案及台中监理站运钞车抢案的陈文铭等人,都是循此形式遣返台湾归案受审。
2.“澳门形式”的相牵涉毒案例:台湾“毒贩教父”黄上丰遣返案
2009年4月30日,广东公安从珠海看守所押送有台湾“毒贩教父”之称的黄上丰出狱到澳门,由澳门警方在机场控制区内,单方签署交接书后,旋即由台警方把黄押送登机返台,成为第三次陈江会签署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后,首位被遣返的要犯。
黄上丰其母涉嫌贩卖海洛因,1994年10月4日被台湾高雄“中央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张金涂指挥侦办查获到案并收押禁见。黄上丰因此怀恨在心,1994年11月初购得制式手枪4把、子弹110颗后,于1995年1月8日以每人新台币100万元之代价教唆共犯锺某福、张某旗二人持枪,骑乘由黄上丰妻子提供之重机车至张检察官住所潜伏,并趁张检察官出门开车下班之际朝其下半身枪击12发,被害人中弹后不支倒地,经邻居报警送医急救后,紧急输血6000ml始救回一命。黄上丰为制造不在场证明,即于案发前出境至香港,事机败露后,临时逃窜匿居大海洋区。案发后仍继续隔海遥控贩毒,在大海洋区勾搭詹某栏等多名通缉要犯与在台共犯,以货柜载运、模具夹带及渔船走私海洛因、安非他命等各类毒品,跨境遥控制毒、运毒来台,剖析走私来台毒品数量至多无数百公斤之多,俨然成为两岸跨境走私贩运毒品之大毒枭。1999年12月,黄上丰因在大陆犯成心损伤罪,被广东省司法部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满释放后,2007年11月1日,黄上丰又因合法持有枪支和私藏弹药,被广东省公安机关查获,被广东省司法部门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009年4月30日服刑期满,台湾警方在得知黄上丰行将刑满出狱时,即积极和大陆警方接洽遣返事宜。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四)片面司法协助的新形式
1.片面司法协助新形式的背景及相关内容
上文谈到的三种形式,多适用于人犯的遣返,这种次要针对“曾经发作”案件的形式,在打击“正在发作”的案件时,则显得“力所能及”,这显然不利于两岸及时高效地打击跨境毒品立功。于是,两岸警方在传统的司法协助形式外,正寻求一种片面的司法协助形式,即两岸警方经过构建个案立功情资沟通平台和一致举动部署机制,并以期将这种片面司法协助形式常态化和制度化。近年来这种片面司法协助形式的展开,极大提升了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立功的成效。依据下图表俺们不好看出,两岸警方协作缉毒的成功案例正派历着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良好态势。据台湾方面的统计:“2007年度台湾‘法务部调查局’与大陆缉毒相关单位协作侦破3案,拘捕嫌犯43人,缴获毒品海洛因12.18公斤,安非他命成品66公斤、半成品897公斤、原料1 850公斤,恺他命3.8124公斤,摇头丸0.9358公斤;2007年‘刑事警察局’与大陆公安单位经由情资替换,破获张某等人涉嫌安非他命制毒工厂,现场并起获安非他命成品、半成品、麻黄素各约3公斤及制毒工具一批等,绩效良好。”
2.片面司法协助新形式的相关案例:“707”特大走私毒品案
2006年2月3日,经过临时缜密侦查,在国度禁毒委、公安部、海关总署的一致指挥协调下,昆明海关缉私局结合泰国警方、台湾地域警方彻底根除了以台湾人钟万亿为首的特大国际贩毒集团,缴获高纯度海洛因57.4公斤,市值2亿多元人民币,抓获多名立功嫌疑人。该案缴获的海洛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域查获的最大一宗货柜走私海洛因案。该案的成功破获可谓是两岸警方初次展开打击毒品走私立功片面司法协助形式的范例,也是大陆海关缉私警察与台湾地域警方协作双赢的一次理论,是两岸警方维护和保证两岸同胞共同切身利益所作详细努力的后果,为两岸警方进一步打击刑事立功协作奠定了根底。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上述案例,是两岸警方借由海协会与海基会既有的沟通管道,经过替换立功情资,一致展开结合查缉举动,最终破获贩毒组织。此种结合查缉举动,须在日子上亲密配合,并准确地掌握情资,不让毒贩之间有通报讯息的日子与空间,才干在两岸异地共同侦破贩毒集团。
三、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的窘境
从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的现有形式上看,自发、暂时性的协助多于惯例性的协助,个案的协助多于制度性的协助,而且这种协助还因两岸的政治关系时断时续。
(一)“一国两制”与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之争
目前,两岸刑事司法协助的政治位置成绩,即两岸刑事司法协助是属于区际还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两岸学者或官方之间还存在着争议。大陆的学者与官方代表分歧以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区际司法协助,而局部台湾学者与官方代表则以为两岸之间的司法协助属于国际司法协助。“这两种刑事司法协助在协助内容方面根本分歧,但其性质是一模一样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生是建基在国度主权理念之上的,与国度主权毫不相关,可以讲属于刑事范畴的国度对外事务;而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生与国度主权并无间接联络,只是一个国度外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协作关系,完全属于国度的外部事务。”
这种争议的本质在于能否将“一国两制”作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形式的根本准绳。毫无疑问,大陆与台湾地域的刑事司法协助正确的政治位置应是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是发生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最基本、最间接的要素,因而,要树立起一套契合中国国情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就必需以“一国两制”的方针政策为基石。近来有台湾学者提出,两岸应就“客观理想需求”,丢弃“国度主权”的争议成绩,而基于司法互助的本质外延加以使用。实践上,两岸司法协助的政治定位成绩是无法逃避的成绩,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这个成绩不处理好,将极大水平地影响两岸司法协助的成效,现实也证明了这一点。1999年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间接招致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间,两岸依《金门协议》遣返人犯作业进展达8个多月之久,形成了遣返作业时断时续的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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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2008年两岸函请对方协缉刑事犯统计表
┌────────────────┬──────────┐
│台湾地域 │大海洋区 │
├─────┬──────────┼─────┬────┤
│人数(人)│所涉立功 │人数(人)│所涉立功│
├─────┼──────────┼─────┼────┤
│767 │跨境掳人勒赎、伪造货│18 │劫机 │
│ │币、诈欺洗钱及走私毒│ │ │
│ │品等严重立功 │ │ │
└─────┴──────────┴─────┴────┘
(数据来源:海协会与海基会相关统计)
(二)((金门协议》外延缺乏
首先,《金门协议》是由官方组织之间达成的协议,对两岸官方并无本质上的法律约束力。它的落实,只能有赖于两岸的自愿配合与协调,而不是协议自身的效能。其次,它虽然是海峡两岸签署的第一份正式协议,但它不能涵盖两岸在刑事司法协助范畴的一切成绩,而且该协议的施行限于个案协商,没无形成制度化的协助管道,影响了遣返和移送的效率。最初,两岸对该协议的看法存在分歧。由于台湾地域方面将两岸之间的遣返移交同等于国与国之间的引渡,坚持“己方人民不遣返”、“政治犯不遣返”、“宗教和军事犯不遣返”、“已进人司法顺序不遣返”等准绳,为遣返设置了许多人为的妨碍。
(三)两岸未构成波动的打击跨境毒品立功司法协助机制
目前,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立功的司法协助形式仍次要是《金门协议》形式,而《金门协议》仅标准刑事犯的遣返、传递情资与司法案件证据之调查,并无结合办案协议,或打击毒品的互助协议,司法协助缺乏,这显然无法应对日益猖撅的跨境毒品立功,使得协作打击跨境毒品立功的成效遭到限制。与《东盟和中国禁毒协作举动方案》及《上海协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协作打击合法贩运麻醉药品、肉体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展开的司法协助相比(详细见下表),两岸展开的打击跨境毒品立功的司法协助项目就显得缺乏了。近年来两岸虽然曾经呈现了打破《金门协议》,经过海协会、海基会停止传递案件情报信息、委托调查案件证据的协作打击跨境毒品的案例,但仍只是停留于个案的协助上,两岸并未构成波动的刑事司法协助机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协作机制(两岸、东盟、上海协作组织)之协作项目比拟(表略)
(四)两岸警方未树立间接联络管道
目前两岸警方的协作是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或其他官方集团(如台商协会等)协助转达立功情资,两岸并未具有间接联络管道,但目前跨境毒品立功案件日渐增多,而两岸警方协作侦办跨境毒品立功却又存在窘境,最次要在于现行的直接联络管道已无法满足打击立功的需求,立功情资沟通的效率有待进步。由于两岸警方无间接联络管道,招致有些案件的根本材料、立功现实搜集和回复日子难以掌握,延宕破案机遇,阻窒无效向上开展案情,清查幕后“主事者”。以以后两岸跨境毒品买卖形式而言,主犯往往在境外遥控指挥,成员普及两岸,跨境规划买卖地点、方式,分工巧腻,应用台湾海峡和两岸警方直接联络管道的日子差为时空妨碍逃避打击。另外由于目前两岸间并没有货币兑换机制,毒资经过地下汇兑,变成以后跨境毒品立功最次要的洗钱形式,相关数据统计,每年两岸地下汇兑超越数百亿新台币,已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次序。
四、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的瞻望
两岸早在1993年的“汪辜谈判”中,就曾尝试在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机关互相协助”等事宜停止后续事务性协商,却未有停顿;1998年“辜汪会晤”,单方再次关于“触及人民权益的个案积极互相协助”达成共识,其后虽然开启了两岸查缉跨境立功及司法互助个案协助形式,惟一直缺乏制度化的共同打击立功与司法互助机制,成效未尽理想。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月25日失效实行。随同这一协议的签署与失效,两岸司法界树立了间接、片面、深度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意味着两岸司法机构更深层次协作的开端,为将来两岸协作打击跨境毒品立功描画了框架性的蓝图。下文拟经过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结合该协议的执行状况,提出相关详细司法协助措施之构建,瞻望两岸打击跨境毒品立功司法协助的将来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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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读《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
1.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的重要性
自1987年以来,两岸交流交往日益频繁,到达相当的规模。但由于两岸司法机关没有树立正式刑事司法协助机制,为不法分子或立功嫌疑人逃窜并躲藏对岸提供了时机。近年来,一些黑社会性质的跨两岸立功团伙更应用两岸治安防治无法对接之机,大肆施行拐卖、贩毒、洗钱、走私、诈骗等极端恶劣的立功行为,严重危害了海峡两岸同胞权益,毁坏了两岸社会调和。特别是近年因由两岸跨境诈骗案件的侦办,发现诈骗集团手段不时创新,迅速消灭立功证据,更让电信诈骗逐步从大陆、台湾分散到西北亚国度,成为国际性立功。依据台湾大陆事务部门统计,台湾近两年来的诈骗立功件数均匀高达13500件、2008年的诈骗金额更超越新台币30亿元。由于两岸立功分子联手并停止专业分工,对两岸警方而言,独自侦办往往有追缉盲点,不易破案。在2008年11月第二次“陈江谈判”完毕后,台湾大陆事务部门针对下一阶段两岸协商议题停止民调,其中有75.07%的台湾民众,希望就两岸交流次序正常化的相关议题优先协商(包括共同打击立功、司法互助等)。而依据该部门于2009年4月最新民调显示,关于两岸共同打击立功议题,有高达79.6%的台湾民众以为,两岸应该尽快停止协商并且签署协议,以处理司法侦查和人犯遣返的成绩。显见台湾民众关于两岸尽速签署协议、共同打击跨境立功,具有高度期盼。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的根本内容
《协议》共有24条,分5章:一是总则局部,规则了司法协助事项的范围、业务交流和联络主体;二是共同打击立功局部,规则了协作范围、协助侦查、人员遣返;三是司法互助局部,规则了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视,涵盖了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事项;四是恳求顺序局部规则了提出和执行恳求的根本顺序,并对恳求的不予协助、所涉材料的失密和限制用处以及文书格式、协助费用作出规则;五是附则局部,对协议实行和变卦、争议处理等成绩作出规则。详细可以归结为以下两小气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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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岸共同打击立功方面:①资讯替换。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将树立立功资讯替换机制,使单方得以应用立功情资的即时替换,先期掌握诸如跨境电信诈骗等立功举动的相关情资,并间接停止立功打击,隔绝合法者的活路,以增加民众生命财富的损害。②协作范围。不分立功类型,只需是刑事立功,两岸都扩展范围、片面协作打击,特别是两岸人民共同关切的重要立功类型,包括电信诈骗、毒品走私及经济立功等立功型态,两岸刑事司法机关更将增强协作力度,以确保人民生命财富的平安。③协助侦办。两岸在协议的根底上,可以透过立功情资替换、协助侦办与取证、遣返罪犯等协作方式,使两岸的跨境立功活动一举成擒。④人员遣返。将来,单方对罪犯遣返的协作根底将更为稳定,从基本上阻绝罪犯逃窜,让罪犯无所遁形,并树立更完好的制度化遣返机制,使遣返作业更为顺畅、平安、迅速与便当。
(2)两岸司法互助方面:①文书送达。透过两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时无效送达文书,确保诉讼案件合法停止,关于民众跨境停止诉讼顺序,可以无效主张及维护本身权益。②调查取证。经由司法互助机制,可洽请对方协助调查、合法取证,协助法院及当事人顺利停止诉讼顺序,处理法律争议,伸张社会正义。③罪赃移交。透过两岸协议,协助移转立功不法所得,使受益人得以取得赔偿或加重损失,不让罪犯从中牟利。④裁判认可。透过请求顺序,经由单方法院根据各自法律并基于互惠准绳,对他办法院之民事判决、仲裁判决予以认可,以利后续执行、主张权益。⑤人道探视。单方将针对受刑人家眷之探视,提供便当与必要之协助,并经由两岸司法互助管道,确保单方民众因案遭到羁押时,合法权益遭到保证。⑥罪犯移管。基于人道考量,两岸经由司法互助管道,树立移管机制,在尊重当事人志愿及契合单方法规之情形下,关于因案在对方遭到判刑及开释的民众予以接返,并停止后续司法顺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3.《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执行状况
2009年6月25日《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失效后,两岸司法机关即根据协议,逐渐展开各项沟通渠道,树立业务协作根底架构,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立功,已逐渐展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在维护两岸社会治安,保证民众权益,彰显社会正义的重要功用。2009年7月14日,台籍女通缉犯卓冬美遣前往台案,成为《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失效后首个大陆将判刑的台籍人犯遣返案例,此案虽非大案,但关于两岸树立制度化打击跨境立功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具有目标性意义。2010年3月6日,两岸遵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前彰化县“议长”白鸿森遣前往台,更是在台湾岛内引发宏大反响,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以为,白鸿森的遣返案例,已将两岸共同打击立功的互助推展到一个簇新的场面。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根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所停止的互助业务已达5千余件。
(1)两岸警方积极替换经济立功等各类立功情资,在打击贩毒、假币等各类跨境立功方面成果显着。据台湾大陆事务主管部门统计,截止2010年2月底,两岸协作侦破诈欺(12案357人)、毒品(1案2人)、掳人勒赎(2案9人)计15案,拘捕立功嫌疑人368人(台湾籍280人、大陆籍88人);其中包括12起电信诈欺案,拘捕立功嫌疑人357人(台湾籍273人、大陆籍84人)。
(2)两岸法院积极展开司法协助事务。截止2009年底,两岸法院互相委托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数千件。
(3)海协会和海基会鼎力推进司法业务交流,相继组织司法调查团互访,强化协作机制,进步协作效率。目前,两岸司法机关的交流次要是经过相关协会互访的渠道停止的,例如,白鸿森的遣返案后,2010年3月18日,台当局“刑事局长”林德华率团前往北京等地参访,即是经过台湾刑事侦防协会协助下停止的。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之详细措施
《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并失效,标志着海峡两岸刑事协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其意义非同凡响,是自1990年两岸红十字会签署“金门协议”之后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协议,为今后两岸携手惩治与预防立功,共同打击跨境立功成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协作根底。但该协议仅是一个框架性协议,其规则绝对细致,准绳性强而操作性弱,需求单方因应理论需求进一步协商,处理详细操作性成绩。下文拟就构建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刑事司法协助之详细措施提出建议:
1.两岸警方树立间接、无效及疾速联络管道
为无效打击立功,关于立功资讯的提供贵在及时迅速,为能即时提供立功情报资讯,两岸警方树立间接、无效及疾速联络管道,有利于处置两岸有关立功情报材料,遇有案即可充沛应用此一管道迅速提供正确情报资讯。
(1)设置联络热线
海协、海基两会原设有联络热线及专职联络人员,处置有关立功情报材料之提供及替换事宜,但此种联络管道需两岸警方透过两会才干获得联络,失之于效率。为防止政治争议,现阶段可考量由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的“刑事侦防协会”签署协议树立联络热线,大陆沿海地域则指定各省公安厅为配合单位,停止各项情资交流与共同打击两岸间之立功行为。
(2)互派缉毒联络官
依据以往破获跨境毒品立功案件,大局部次要依赖情报提供才得以破案。互派警务(缉毒)联络官是国际上打击跨国立功通行的做法,1998年5月,在下国公安部初次向在下驻美国使馆派驻警务联络官(时称缉毒联络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驻外警务联络官,截止2008年底,在下国公安部已向在下在美国、泰国、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等19个国度的驻外使领馆派驻了30名警务联络官,这对打击跨国跨境立功及立功情资交流方面发扬了宏大的作用。两岸警方在协作打击跨境毒品方面可以参照此形式来增强两岸的警务协作与情资交流,但由于政治缘由,以何种方式互派缉毒联络官值得讨论。现实上,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签署后,有台湾媒体指称往年年底两岸将互派警察驻点人员,这在岛内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台湾地域刑事警察部门还为此发了廓清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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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
两岸跨境毒品立功分子在一个法域施行立功后逃窜到另一个法域,是多年来两岸跨境毒品立功的显着特征。由于两岸法律制度不同,司法上存在隔阂、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为立功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提供了无隙可乘。虽然大海洋区与台湾地域的跨境追逃曾经有了多年的理论和丰厚的经历,但标准水平远不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引渡和追逃。两岸跨境追逃虽不同于国与国之间的跨境追逃,但成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历是可资自创的。跨境追缉逃犯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历史长远。据材料显示,早在公元前1280年,埃及和赫梯族在叙利亚和平完毕时的“战争条约”中,就载有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则。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由比利时于1833年10月1日公布,之后的1870年,英国也公布了引渡法。这两部引渡法标志着古代引渡制度的降生,为各国的引渡立法和有关引渡的国际法标准提供了榜样。增强两岸跨境追逃协助机制应先从树立一致的官方协谐和沟通机制着手。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由于有国际刑警组织作为一致的协调组织,才表现出超强的一致性和疾速反响性。两岸由于没无形成一致协调的沟通和协助机制,使得两岸在实行跨境追逃时往往局限于个案协商,随意性大,效率低下。
3.树立和增强对立功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
树立和增强两岸区际间对立功资产的没收与追缴机制,是预防、监测和惩治跨境立功的无效措施,但在以往的两岸共同打击跨境立功的理论上看,两岸司法机关却鲜有对立功资产的追缴的协助记载。《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立功及司法互助协议》中虽然对罪赃移交停止了规则,但其规则过于细致,操作性弱。现实上,两岸树立立功资产的追缴协助机制可以自创《结合国反糜烂条约》的相关规则。2006年2月12日,《结合国反糜烂条约》在在下国失效,其对立功资产的追回方式分为两种:间接追回与直接追回。间接追回,是指一缔约国在其资产因糜烂立功被转移到另一缔约国,在另一缔约国没有采取没收等处置措施的状况下,经过一定的途径,主张对该资产的合法一切权而将其追回的机制。直接追回,是指根据本国法律或许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收回的没收令,对被转移到本国境内的糜烂资产停止没收后,再将其返还给另一缔约国的资产追回方式。两岸可以透过海协会与海基会的交流平台,自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经历,优先确立毒品立功此类两岸所共同打击立功的罪赃追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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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增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
增强两岸刑事司法人员交流有利于加深单方的情感交流与互信,树立将来两岸间共同打击立功的根底。目前,两岸刑事司法机关可透过两岸红十字会及海协、海基两会协助或其他管道,由业务相关人员组成参访团,或举行学术研讨会,交流协作打击跨境立功之经历。例如:2001年7月间广东省公安厅约请台湾警方派员至澳门,停止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协作打击立功”相关事宜;2001年7月台湾“地方”警察大学约请大陆“中国警察学会”成员共15人来台参访,并与台湾警方停止非正式洽谈“两岸共同协作打击立功”事宜,会中达成多项共识,对将来协作机制树立良好根底;台湾地域刑事警察部门担任人郑清松也以台湾“刑事侦防协会”会员的“官方身分”,应大陆“中国警察学会”约请,于2001年12月10日前往大陆拜访12天。
5.构建区际“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的协作机制
控制下交付,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境毒品立功妥协中创设并逐渐开展起来的特殊侦查协作手腕。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始于1988年维也纳国际大会经过的《结合国制止合法贩运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条约》;随后,在1990年结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经过的《全球举动纲领》和1998年结合国第二十届特别会议上经过的《增强国际协作以处置世界性毒品成绩的措施》中失掉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依据《结合国制止合法贩运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条约》的规则,控制下交付是指在一国或多国警察机关实行紧密控制或许监视下,允许不法分子在跨国境运输的货物中合法夹带或藏匿的毒品进出口岸,经过货运人本人的管辖区域,在对其流转移交停止全程监控中发现其他涉案人员,掌握地下买卖场所与买卖方式,进而查明有关的立功组织、立功网络和贩毒道路等状况后,选择最佳机遇将立功分子和毒品毒资全部缉拿收缴的侦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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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岸之间不时强化区域协作、亲密经贸联络和提升司法协助规格的明天,树立确保社会波动和经济平安运转的警务协作新机制尤为必要,两岸警方需求仔细总结国际社会对贩运中的毒品施行控制下交付的成功经历,探究将这一侦查手腕引入两岸区际警务协作中来,并在自创国际标准和司法理论的根底上,把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侦查协作方式扩展运用于查缉跨境立功的普遍范畴。
6.树立和健全毒品立功情报资讯交流机制
“情报是俺们一切思想和举动的根底”。克劳塞维茨的《和平论》中的这句名言一语道破了情报的作用和位置。“毒品守法立功中,往往是在A国种植毒品原动物,在B国停止制造加工,再经C国直达贩运至D国出售消费。现实证明,毒品守法立功活动从合法种植、制造、加工、贩运到消费,曾经构成了一个国际化的立功循环体系。”毒品守法立功的跨国性、跨地域性决议了禁毒任务仅依托一个国度、地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必需增强国际交流与协作,无效地打击和防备毒品守法立功。国际或区际协作的次要内容就是情报的交流与协作。有的学者建议,在厦门和金门辨别设立海峡两岸刑事案件协查办事处,全权处置两岸刑事案件司法协助和立功情报资讯交流事宜,并提议两岸各自设立的专门机构要实行活期会晤制度,传递替换刑事立功信息,讨论某些专门性议题。这些建议都很有意义,但是由于政治缘由,有些方案并不那么容易完成。笔者以为,两岸毒品立功情报资讯交流还是应该经过两岸间的官方或半官方的组织来施行为宜。例如,经过上文提到的经过大陆的“中国警察学会”和台湾地域的“刑事侦防协会”树立某种情资交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