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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倾销公共利益准绳学毕业论文网

2014-01-18 01:00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论反倾销公共利益准绳学毕业论文网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贸易不时开展,反倾销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范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贸易不时开展,反倾销运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大,反倾销作为贸易自在化的平安阀,起着积极的、不可无视的作用,但它同时也为贸易维护主义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取得合法的维护伞提供了极大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反倾销是把双刃剑,反倾销施行的合理性遭到质疑的频率也越来越高,由于其在维护国内相关产业的过程中也损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对此,对有些国度或地域来说,思索将公共利益准绳引入反倾销立法中火烧眉毛。
  关键词反倾销 公共利益 国际贸易
  作者简介:任爱丽,苏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国际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22-02
  
  一、反倾销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关于在公共利益的相关检查来讲,思索的重点是不是倾销行为自身的合理性曾经不是一个问题,无论是相关学者研讨还是理论证明都阐明公共利益检查机制不是针对倾销行为自身是不是合理,而是针对国度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事实上,多数状况下,倾销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在理论中,这种合理性主要表如今以下几个方面:或者是企业基于本身思索,以期一定期限内完成利润,这样才干突破这种市场饱和的场面,或者是由于假如企业不以低价销售产品,就会有更大的经济损失,企业不得已而为之,另外,低价进口能够鼓舞进口国产业更新原本曾经老化或者是过时的消费技术,这样才干减低其消费本钱,进步消费力。
  总之,树立反倾销措施的公共利益检查制度的目的,各国不外乎以下几个:
  1.为了尽量减少反倾销主管机关自在裁量范围,以此到达增强对反倾销措施的立法控制的目的,这种目的主要是可以保证反倾销最根本的相当范围内的可预见性,这种强化公共利益条款的效能,完善公共利益检查机制的措施被这些国度称之为最卓有成效的方法,不可承认的是,事实上这种措施也做到了这一点,没有使大家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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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可承认的是,在一国之内有很多的利益相关方,那么必定会呈现很多的抵触,为了化解这种抵触,我们要做的是什么?是企业自救?事实上企业本身来说的话,自身没有那么大能量,对他们来说,本人把利益化解是一件很难的事,首先就是规范的问题,那么从公共利益思索,均衡各方利益就是一个首选。这样就到达了利益的分歧性,当然这种分歧性是相对的,既然利益内在的分歧性是一种理想,那不如像其他行政行为一样,拿出公共利益这把标尺,以维护各方利益为己任,树立一种谐和机制,公共利益检查机制应运而生,这就为国内相抵触的利益各方提供一个谐和机制。
  3.既然一个国度的反倾销措施是针对外国产品做出的,那它必然会思索国外影响度。当今社会,假如一个国度不依国际规则办事,必然会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或者至少会带来一种负面评价,结果不堪想象。那么反倾销立法必然会思索自身做出的反倾销措施是不是契合国际惯例和国际规则,这种措施会不会遭到其他国度对它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质疑。所以公共利益检查机制造为反倾销措施中一道程序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这种做法自身也加强了反倾销措施的合理性和可承受性。
  二、世界上关于反倾销公共利益准绳的立法和理论
  (一)美国的立法和理论
  反倾销调查中要思索公共利益,美国立法并无明白规则,只需商务部认定存在倾销、损伤及倾销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能够施行反倾销措施。能够看出美国反倾销法关于征收反倾销税肯定性很大,不会受很多相关要素的影响。但是理论中,在美国反倾销法的某些规则中还是能够看出一些公共利益的隐含条款。美国反倾销法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和维护与欧盟相比显得委婉多了,美国反倾法中只是在中止与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时分提到公共利益的考量,而没有把公共利益的考量作为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这种布置能够看作是思索了局部公共利益要素而采取的折中条款。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欧盟的立法和理论
  无可辩驳的是,欧盟在反倾销方面运用公共利益准绳最成熟,在WTO成员中在这方面也最为胜利。这主要是集中表如今欧盟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第21条明白细致地规则了在共同体施行反倾销时要契合共同体利益。并且在实体与程序两各方面对公共利益准绳作了细致规则。
  从该条第一款规则能够看出:(1)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在于“公共”的范畴,即国内的共同体产业、工业用户和消费者。欧盟反倾销立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些主体的利益。(2)在考量公共利益的时分要对竞争次序予以优先维护,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能以牺牲竞争次序为代价。这种维护制度的前提是各方之前表达意见。(3)专家组自在裁量权很大,在共同体利益准绳的适用上他们的客观性很大,这就请求专家组的素质要相对较高。第一款是欧盟在这方面的实体规则。
  其次,在程序方面,该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都做了规则。其中,相关利益主体的流露身份提交资料权、回应权、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益、提交有关征收暂时反倾销税的意见的权益等等都做了本质性的规则。这些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主管机关在决议反倾销措施能否契合公共利益时全面思索各方意见。假如主管机关依据全部信息明白得出结论,以为施行反倾销不契合共同体利益,则能够阻止这些措施的施行。
  在理论中,假如认定低价倾销和损伤的存在,而且也证明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是不是意味着必然可对倾销产品施行制裁?事实证明也不尽然。还要评价施行反倾销措施对申述产业自身形成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再将反倾销措施对该申述产业的积极影响与遭到该措施的不利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消极影响停止比拟,假如该措施的有害影响明显地与所追求的主要准绳不成比例,那么该措施将被扫除。相反,就会施行反倾销措施。在征收反倾销税的时分就低不就高。浅显的说就是假如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足以消弭对欧共体产业的损伤,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低于倾销幅度。欧盟一定水平上表现了公共利益准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三)我国的立法和理论
  各国立法不同,WTO还没有相关的约束性规则,各国普通仅从本国利益动身思索公共利益问题,并没有就对国际经济次序的影响做思索,这是公共利益准绳在国内立法上的局限。对此,很多学者倡议真正从下游用户利益、上游产业利益、消费者利益、进口商和批发商的角度能否存在替代进口来源的角度、竞争环境的角度等来思索公共利益要素。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而政府是参加WTO的主体;反倾销行为发作主体是企业,而政府施行反倾销行为;企业和相关利益者是反倾销的受益者,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这意味着受益者和施行者的脱节。关于我国来说,真正思索到企业和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主要是2004年3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议》。我国新修订的《反倾销法》第2节第37条作了明白规则规则:“终判决定肯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形成损伤的,能够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契合“公共利益准绳”。但是,法律上的界定毕竟只是一种含糊的界定,在详细理论中如何把握还控制在我们手中。在我国,反倾销公共利益检查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从之前外经贸部公布的一些政府规章到诸多原外经贸部和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中,公共利益的思索和下游产业利益的思索曾经被反倾销主管机关予以很大关注。这次修正又将原来的理论做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则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则,公共利益规范有了更高的法律效能等级的细致规则,反倾销公共利益准绳有法可依。除此之外,现行我国反倾销调查触及公共利益的相关法规还有:《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反倾销产业损伤调查暂行规则》、《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当然这些都是程序性的规则,以保证公共利益准绳更好的施行。令人遗憾的是,但这些规则只是对公共利益的准绳规则,缺乏公共利益检查的程序规则。对此,我国应尽快加速立法,把反倾销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整体,从实体到程序规则在部门法律中。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四)反倾销公共利益准绳在WTO规则中的演进
  贸易自在化进程加快,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和消费者对不顾及他们利益的反倾销征税越发不满。相对来说,反倾销措施思索相关利益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追溯国际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则不难发现对其作出最初规则是在1967年在关贸总协议肯尼迪回合会谈中达成的《关于施行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之后在1979年的东京回合会谈中各缔约国又对1967年守则停止修正从而构成了1979年《反倾销守则》。以上两个守则中,公共利益思索的集中表现是:征收全额反倾销税的考量遭到征税影响的各方的利益以及国内消费商的利益这一要素影响;另外“低税准绳”请求征收的反倾销税额不应超越消弭对国内消费商损伤的必要限度,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在乌拉圭回合会谈期间,各国也不时推进公共利益思索的的演进。经过各国努力,《WTO反倾销协议》这个具有划时期意义的国际作品应运而生。最终对公共利益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则,主要表现在第6.12条和第9.1条。从反倾销协议第6.12条能够看出,此条外表在谈证据问题,但从详细及内容不难看出其对公共问题的思索。且显现出乌拉圭回合对公共利益这一问题有所关注,并以为有必要在贸易救济过程中对此予以注重。虽说从实体到程序上均显广泛,等待成员国予以补充做出有利解释。第六章第2条规则:“在整个反倾销调查期间,一切利害关系方均有为其利益停止辩护的充沛时机。为此,应恳求,主管机关应向一切利害关系方提供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当事方会面的时机,以便陈说对立的观念和提出反驳的论据。提供此类时机必需思索维护秘密和便当有关当事方的需求。任何一方均无必需列席会议的义务,未能列席会议不得对该方的案件产生不利。利害关系方还有权在阐明合理理由后口头提出其他信息。”这阐明利害关系方有充沛的时机维护本人的利益,并且当局应允许各方会面并予以质证。并且第六章11条对利害关系方予以规则,此不赘述。多哈回合会谈中主席案文9.1条归入公共利益条款,规则各国需设置程序保证下游用户、原资料供给商、消费者等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合法利益,且这些程序不受司法程序检查和WTO争端处理机制的限制。关于公共利益的问题,赞同方有欧盟、加拿大、印度等在内的15个成员组成的非正式组织等。他们供认维护国内利害关系方的合理性,主席案文仅规则了最低限度的公共利益检查机制,各国调查机关应设置合理程序,全面听取国内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倡议。反对方有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成员。他们主要顾忌有三点:首先,公共利益与国度主权亲密相关,应由各成员方根据本人的国情自主决议;其次,公共利益的司法检查机制值得商榷,对上下游产业和消费者停止司法救济反而使反倾销程序愈加复杂;再次,公共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运用起来容易沦为不同政治集团政治角力的工具,有时会干预正常的反倾销调查与判决。当今世界上,大约有一半国度在制定反倾销立法的过程中为了均衡各方利益,对公共利益予以考量,从而把公共利益作为一种必备条款或隐含条款予以归入。但是,无论如何,公共利益准绳曾经成为世界上的大趋向,势必会得到更多国度的认同和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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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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