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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立少年法院的设想论文学毕业论文

2014-01-16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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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探讨,从世界法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我国现有的经验及人才及必要的法律依据、经济基础、社会舆论等方面大胆的提出了创立少年法庭的设想。全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回顾。第二部分是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纵观困扰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少年犯罪是少年司法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现行的少年法庭不适应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建立少年法院是世界上法制国家的发展趋势四个方面进行了详细客观的论述。第三部分从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两个方面详细的介绍了未来少年法院的模式,同时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少年法院的受案范围,即涉少刑事案件、少年观护案件、少年权益保护案件。第四部分从五个方面说明建立“少年法院”的预期效果。即:1、审理未成年人案件高度集中。2、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量刑平衡和司法公正。3、有利于对少年犯进行全方位帮教,以达到最佳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4、有利于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未成人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5、有利于少年审判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培养专家型审判人才。关键词:创立 少年法庭 设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迅速,为创设少年法院提供了必要性与可行性的条件。创设少年法院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是日益严重的少年犯罪是建立少年法院的内在驱动力,是现行的少年法庭不适应少年审判工作的需要,是世界上法制国家的发展趋势;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和人才,拥有了必要的经济基础、社会舆论背景,创设“少年法院”是绝对可行的。可以预见我国建立“少年法院”的前景一片光明。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历史回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严重地显现出来,特别是其中的未成人犯罪问题,不但数量大增,而且犯罪的性质和后果越加严重,低龄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为全社会关注。面对如此严峻的社会问题,许多有识之士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也在苦苦思索治理的良策,在加强全民普法宣传的同时,尽快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综观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立了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即少年法庭。少年法庭针对未成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进行审判活动,在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治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下,少年法庭的经验、作法迅速在全国推广。1988年,全国建立了100多个少年法庭;1990年6月份达成862个;截止今年6月份,全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8名特邀陪审员在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统一规定,它是我国少年法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有的法院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基础上,成立了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以便更好的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的司法保护。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产和国未成人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指定的法律。该法系统地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工作,并对违反该法,不履行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该法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全国保护的立法宗旨,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该法颁布的前夕,即1991年8月22日,我国第一个对未成年人实施全面司法保护的机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宣告成立。该审判庭的诞生,开创了我国少年司法对未成年人由单纯的刑事保护转为全面司法保护的先河。这一创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仅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从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而且也大大的缩短了我国少年司法同世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差距,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手段在调整少年社会生活、保护少年健康成长中的作用提供了可靠保证。但由于其只是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还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协调的作用,而且在与法院内的其他庭室之间有关协调方面受到不小的制肘,其应有的作用难以全面发挥。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地区分布和时间分布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原来普遍设立的少年法庭出现了忙闲不均,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加之,由于法院受理案件量的总体大幅增加,一些法院对受理少年犯罪案件较少的少年法庭开始冷落,有的人员被抽调,有的将“非少”案件交由少年法庭办理,少年法庭的非专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为了进一步深化少年法庭工作,保持少年法庭的专业化特色,同时发挥出集约化效益,1998年5月,连云港市率先在全国试行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所谓集中指定管辖,即是在设区的市将少年案件集中到工作基础比较好、知名度比较高、少年法庭机构比较健全的法院进行审理。这种大胆的尝试,较好地解决了少年法庭长期存在的审判力量与少年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易产生“规模效益”,是完善少年司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措施。当然,指定管辖在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先天不足。由于主要在少年刑事案件方面进行指定管辖,没能体会出少年的全面司法保护,因此,其与当前国家立法的总趋势存在差异,只能被看作为向建立少年法院过渡的中间阶段,而非终极目标。二、创设少年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对我国少年司法发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少年犯罪合议庭——少年案件审判庭——少年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发展阶段,而每一发展阶段,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都有其不完善之处,无法担当起时代赋予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任。通过借鉴国外少年司法的成功经验,综合国情,只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法院,并以此为龙头,带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才是贯彻执行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进而保障和促进全社会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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