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与众不同”是一种权利学毕业论文(2)
2014-01-25 01:29
导读:“与众不同”竟然是一种权利,这话听起来都让人觉得玄乎!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吗?地球上60多亿人,没有一对是完全相同的;就
“与众不同”竟然是一种权利,这话听起来都让人觉得玄乎!这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事实”吗?地球上60多亿人,没有一对是完全相同的;就是双胞胎多胞胎,也没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再神奇的现代生命科学里的克隆技术也难以复制出一个完全与我一样的我来。然而,现代所确认的人的独特性就是来源于
生物学上这么简单的一个事实,因为我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我就应该因为我的独特而受到尊重;因为我是无可替代的,所以我就具有了独立的价值,纯粹就是因为我的存在,而不是其他任何的外在因素;不仅我的身体、我的健康、我的生命不受侵犯,而且我的灵魂、我的精神也因此成为一个独立的王国。我自己就是这个王国的国王、主人、主权者:在这里我是绝对自由的,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而不必听命于任何人。只有我的行为,也只有我的行为,才是法律规范(也许还有规范)调整的对象,才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而我的行为受法律规范调整的这一事实也不会反过来改变我的独立人格,影响我的独特价值,它只是给我设定了这样一个规则:在我依据自己的思想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使自主的权利的时候,我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而一切的规范、法律规则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C的行为之所以应该受到谴责,就在于他违背了这一规则;而A的权益之所以易受侵犯,就在于这类权益是如此的普遍、通常、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熟视无睹,以至于它根本不像一种权利!然而,如果法律不来确认这样普遍、通常、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熟视无睹的一种状态,权利又从何谈起?如果法律不对每个人的独特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进行保护,法律又有什么用处?我所理解的人权的自然性或天然性,大抵如此;我所知晓的人的主体性、神圣性,也不过如此。世间最平淡无奇的、最自然的,就是人类最可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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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让与众不同的权利重要起来,使它从一种卑微的权利凸显为一种高贵的权利,要真正让它“与众不同”起来,从而实现“和而不同”的大同世界。古人认为,同而不和,谓之小人;和而不同,是为君子。这种道德色彩极浓的评价,在现代法治还应该上升为法律评价,与众不同应该升格为法律权利;而一切与之相悖的理论与实践都必须受到道德上、法律上的谴责:轻则为背德,中则为侵权,重则为犯罪。上,我们把那种将一己之见强加于人的做法称为“霸道”“霸权”,将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体制叫做“极权体制”;法律上,我们也应该对无视他人尊严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甚至将根据某个人的遗传基因克隆制造千人一面的做法定性为反人类罪!所有这一切,都仅仅是因为,与“多样性是地球的法则”一样,“与众不同”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