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与众不同”是一种权利学毕业论文
2014-01-25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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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在法国读书的时候,有一次课堂讨论,老师给了这样一个案
记得在法国读书的时候,有一次课堂讨论,老师给了这样一个案例:A君是个地道的足球迷,每逢重要赛事,他几乎场场不落,或是亲临赛场观战,或是面对荧屏观看现场直播。他的看球特点是,只看实时发生的,而绝对不看录像,因为录像都是对过去的记录,结果已然知晓,毫无悬念可言,所以看起来索然无味。但是,就是有这么一次重要的比赛,是法国
队与荷兰队的比赛,A君既无法到现场观战,也难以收看电视实况转播了——因为那天他要参加期末
。考试是不能缺席的,而球赛也不能不看;二者同时进行,委屈的只能是球赛了。不能看实时的,那就只好在考试回来以后看录像了。为了追求看实况转播时的那种悬念,A君特意请同学B帮忙将比赛录了下来,并要求B不要将结果预先告诉自己。他自己也为此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措施,如尽量避开球迷众多、人多嘴杂的地方(如食堂)、不看电视、不听广播、不看报纸,甚至他还戴上了耳塞!然而,A的机关算尽,也没有料到,B同学觉得A的行为举止怪异,就将A的打算告诉了其他同学。等到众同学见到A果然言出必随,凡是能够预先知道比赛结果的地方和途径都避开了,愈发觉得好笑。于是就有一个好事者C,很冲动地跑到A的背后,突然拔掉了A的耳塞,大喊一声:法国对荷兰,1比2!这个结果当然很糟糕,A虽然没有与C拳脚相向,但是却以侵权为由将C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显然是虚拟的,却很值得思考。C到底侵犯了A的什么权利?老师和同学们讨论热烈。有同学说是“知情权”(right of information or right to be informed),可是知情权本质上是一种积极的权利,即获知某种信息的权利;若有义务提供该信息的机构或个人怠于提供,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本案中,A的权利其实是一种不想知道的权利(right notto beinformed),是那种“惹不起我还躲不起吗”的近乎卑微的权利,因此与知情权关系不大。这种权利在信息漫天飞的现代看起来是很不现实的:你想知道的,各路媒体争着抢着告诉你;你不想知道的,你也得被逼迫要知道,逃无处逃,躲无处躲。可是偏偏就有人看重这样的权利,在现代机器制造出来的各种喧闹声中,不是有很多人为了“耳根清净”“内心安宁”而将噪声制造者告上了法院吗?然而,本案中C制造的好像不是噪音,他所侵犯的是A的“不想知道”权,而这种权利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有同学试图找出该类权利的法律依据,如人权。但老师认为,这种说法太抽象太笼统。又有同学说是人格尊严,老师认为比较接近了,但是仍然不确切,因为最后法官的判决认定:C所侵犯的是A的“与众不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