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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生成模式探微学毕业论文(3)

2014-02-14 01:27
导读:1·从时间角度而言,内生型法治的生成时间较外生型法治生成时间提前。这主要是由于两者所依赖的生成力量不同所致。内生型法治主要依赖自身力量的持

  1·从时间角度而言,内生型法治的生成时间较外生型法治生成时间提前。这主要是由于两者所依赖的生成力量不同所致。内生型法治主要依赖自身力量的持续推动,社会自身力量在时间纬度上呈不断演化之势,由此而生的法治必然联结着过去与未来,联结着传统与现代,它自身就是历史时间投射在客观世界上的影像。而外生型法治是在对传统不断反思的基础上或割舍传统或重构传统,其首要任务是清除自身传统中有碍法治生成的因素,只有在遵守这一前提下,这些国家的法治生成才会成为可能。

  2·内生型法治国家与外生型法治国家对法治的理解持不同态度。内生型法治国家主要将法治视为保障人民幸福生活而需要国家达到的最终目的,而外生型法治国家则将法治视为一种富国强民,追赶现代化的工具。对法治固有内涵的理解殊异使得两类法治国家对法治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采取了不同立场,内生型法治国家大多能兼顾法治的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使法治的生长呈良性态势。而外生型法治国家大多只注重于法治的工具属性,忽视了对法治价值属性的弘扬,使法治的生长相对呈现畸形状态。

  (三)两种法治模式的比较

  单从宏观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法治生成所需的三种主要成本:政府设计与操作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进行简要的对比分析。

  所谓政府设计与操作成本是指法治从萌芽到初步生成这一阶段,政府为生成法治而投入的全部资源。从历史经验来看,内生型法治对政府设计与操作成本的需求较外生型法治低。与社会不断形成新秩序这一庞大工程相比,政府所起的这种将新秩序规范化的作用所需投入的资源并不算多,加之其法治所需的生成基础大都是经社会演进而成,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而在外生型法治国家中,由于其法治生成的基础尚没有经社会演化形成,只有政府才有力量迅速动用自身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同时同向建构法治的生成基础和目标,这就决定了政府为此付出的设计与操作成本必定相对较高。外生型法治国家的政府除了必须投入相当的组织资源外,由于本国的规范大多以内生型法治国家的法律规范为蓝本,其所体现的并非自身社会所生秩序的规范化过程,政府还必须动用一切力量,开展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希冀将国民的行为纳入既定的规范轨道上来。

  三、当代中国法治生成模式的选择

  (一)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

  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或社会的建立初期,都面临法治生成模式的选择。从目前理论界的呼声来看,对外生型法治的推崇应是主流思想。主要原因是: (1)从中华的历史积淀来看,不具备法治自然演化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根源。中国几千年的文明以自然为依托,窒息了一切协作和交换的欲望,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动力,也铸就了中华民族对自然的依赖和对社会权利、自由的疏离。(2)从政治上看,以宗法制度为基础,以君主制和官僚制相结合为政治结构,再佐以儒教为主兼容道教、佛教的,只能孕育出“君权至上”、“君贵民贱”、“重权轻法”、“重义轻利”等等人治思想。(3)从政治权力阶层看,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运作的最终依据,法与权的较量,往往是权主“沉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还严重存在,特别是司法腐败的出现更增添了法治自然形成的难度。(4)从社会民众阶层看,对法律依赖程度并不高,民众还普遍存在对法治的渴求与行动的非法律范式的错位。

  由此得出结论:在一个既无法治优良传统,又无生长法治的广泛社会基础的国度,法治因缺乏内在的动力源和生存机制,不可能自然演变成功,除非使用外力推动,才会将法治导向社会。与外生型法治相比,置身于中国当下历史语境之中的内生型法治由于始终摆脱不了对时间的恐慌,承受不住各种内外压力,明显受到了实践的轻慢,这也对外生型法治在中国的践行发出边缘性的质疑。

  (二)中国法治生成模式立足点的确立

  一种法治模式在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首要在于确立这种模式时,立足点的选择是否准确。中国法治生成模式要能够与中国社会相融合,它的立足点只能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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