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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时间上看,必须将寻找中国法治的生成模式立足于现时代,意义在于把模式的选择与时代精神相融汇,避免其模式在运作中因滞后超前而具有不可操作性。从空间上看,中国法治生成模式的设计只能立足于中国本土,与中国、、相融汇,这样才能真正被中国所接受并发挥其功能。
2·从上考虑,在建构中国法治过程中应处理好政府设计与操作成本、时间成本、社会成本三者间的关系。从现阶段所能享有的促进法治生成的本土资源来看,本土政治资源无疑是我国目前拥有的最大一笔财富,政府应勇于承担责任,凭借自身掌握的庞大组织资源努力促使法治的生长。此外,百年沧桑史使国人在对法治生成进行成本分析时本能地倾向于减少社会成本与时间成本,渴望能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中奋起直追,这种内心愿望从另一个侧面决定了法治生成过程中政府设计与操作的高成本。
3·从现有条件看,就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的经济体系已得到初步确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人们的契约自由意识、权利意识空前高涨,这些都为法治的生成提供了有利因素。就文化基础而言,“五四”以来,中国知识界对传统封建文化进行了猛烈的批判,所蕴涵的不利于法治生成的因素逐渐得到了暴露,并努力吸收西方文明的有益成分,使自身的精神世界有了较大的改变。就政治基础而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人民政治意识的增强日益形成良性互动,也必将有利于中国法治的生成。
4·从现有情况来看,由于中国法治生长兼具后发与外生的双重特征,为回应内部危机与外部压力的挑战,极有可能使法治的建构成为挽救危亡、重振大国雄风的工具,这样的法治由于充溢着民族主义的喧嚣,其自身的合理内涵将被迫遭到删减。一方面,因为强调依法治国,制度的建设和法律观念的均有明显的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所具有的意识形态色彩,极易为统治者操纵成为一种装点门面的招牌而有名无实。
总而言之,中国在选择法治生成模式时,应当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为了防止法治的工具化和形式化,防止法治的异化,应当从根本上入手,解决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以人的自由权利和理性精神为核心的文化基因和实体价值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法治生成的具体形式和途径。
[参考文献]
[1]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2]温晓莉.亚洲现代法治论衡[ 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 (6):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