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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恐立法内容缺失,滞后于恐怖主义的发展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的国家责任问题悬而未决
国家责任问题是当前反恐斗争中的一个难题,由于反恐制不全面,此领域无法可依,如不妥善解决后果将不堪设想,很可能为少数大国以反恐为名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大打出手留下可乘之机。国际必须创制国际法制以解决国家在恐怖主义犯罪领域的责任问题: 何为国家恐怖犯罪情形?当一国防患于未然, 惩治于事后仍不能阻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时,该国是否应该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若该国惩治力度被他国指责为不力时,该国是否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当国家从事、参与或教唆、支持、协助、纵容恐怖犯罪时,该有关恐怖犯罪行为在上述各种情形下是否算作国家行为,该国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可否由受害国对其进行军事打击或由国际社会限制其国家主权(类似二战后盟军对日本及德国所采取的措施)?国家应以何种方式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限制国家主权的方式可否用于反恐等,这些问题都丞待解决。
(二)未能涵盖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
目前,公约只适用于特定的恐怖活动,未能涵盖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目前的证据显示,核生化恐怖袭击的危险性明显增大。美国国务卿鲍威尔也说,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将是21世纪美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战略性威胁。此外,许多先进国家都把电厂、水坝以及大众的操作系算机化,利用网络攻击或大众运输系统,引起社会恐慌等的国际恐怖活动亦并非是不可能的。这些有别于以往的犯罪行为其严重性并不亚于爆炸、劫持人质、妨害飞航安全等的恐怖活动。但是目前国际公约并不能涵盖这些日新月异的国际恐怖活动,在使用这些新手段的国际恐怖活动上将存在打击上的困难。
四、制裁恐怖犯罪行为规范的不统一,甚至相互冲突
目前国际反恐立法与各国国内反恐立法各有各的规定,相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以对资助恐怖主义犯罪的量刑为例。德国修改后的《》将参加或资助外国恐怖组织视为非法,可判处1至10年的刑期;法国《刑法》规定,资助恐怖主义犯罪可判处10年徒刑和150万法郎罚款;意大利在刑法中规定了“国际恐怖主义罪”,对参与恐怖组织犯罪活动判处5至15年徒刑,对协助或庇护者判处4年有期徒刑;欧洲理事会对通过任何形式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规定的刑期是8年。[3]我国刑法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些对同一类犯罪行为所做的不统一的量刑规定,给恐怖主义犯罪分子试图通过规避或选择法律来减轻自己应受的惩罚,带来了可乘之机。这种立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不能取得有效的成果。
五、反恐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反恐立法分散主要表现在目前只有一些专门性反恐条约,还没有全面性的反恐国际公约,这些已有的公约分别对特定的恐怖主义犯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恐怖主义爆炸罪、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罪等作了规定。它们具有部门法的性质,在整体上缺乏全面性、统一性以及协调性。另外,制定反恐国际公约机构也具有不统一性,即不存在固定的机构来处理恐怖主义活动,包括制定有关公约。比如相关的某些公约是由联大设立的机构起草的,某些公约是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例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海事组织)起草、制定并通过的。反恐立法的分散、不统一,既不利于实践操作和形成统一的国际反恐法制, 也让恐怖分子有机可乘。
综上所述,尽管反恐国际法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新世纪一系列的国际恐怖犯罪证明,现行的反恐国际法律控制已远远不能满足新的国际形势的需求,无法应对当今国际恐怖活动的日趋猖獗。因此,国际社会必须要加强合作,不断完善反恐国际立法。
注释:
[1]李薇薇,《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华东政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梁淑英,《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自卫》,《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1卷第4期。
[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errorism, fizroy Dearborn publishers,1997。
参考文献:
[1]李薇薇,《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梁淑英,《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家自卫》,《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1卷第4期。
[3]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errorism[M], fizroy Dearborn publishers, 1997。
[4][韩]柳炳华,《国际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