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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研究学毕业论文(2)

2014-03-02 01:16
导读:4 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之路径 民事诉讼改革在我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如果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改革的实质性问题,那么我们的改革之路将更加漫长

  4 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之路径
  民事诉讼改革在我国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如果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改革的实质性问题,那么我们的改革之路将更加漫长。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改革应将法院(法官)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为了使民事诉讼更加接近正当程序,体现司法公正,应全面遵循“法官中立原则”,把法官中立作为做好民事诉讼工作的准则,一切诉讼工作以法官中立为出发点,同时在法官中立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配置法院(法官)诉讼指挥权,并使之不致突破“法官中立”的界限。那么诉讼指挥权不破法官中立有哪些路径呢?
  4.1 革除旧观念,建立新理念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较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减少了一些法院(法官)诉讼指挥权,相应增加了一些当事人主导诉讼程序的规定,但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都制定于计划时代,其诉讼观念基本延续前苏联的做法,法院(法官)对于民事案件大包大揽,当事人则成了案件中消极被动的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只见法院(法官)积极地行使诉讼指挥权,却难见法院(法官)消极、被动、超然保持中立。确立主义经济后,经济交往增多,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法院(法官)对各种民事纠纷已不可能再大包大揽,于是旧有观念与新理念之间必然发生激烈冲突。所以笔者认为,当今民事诉讼改革应彻底革除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旧有观念,以确立法官中立,并辅之诉讼指挥权的新理念,紧紧围绕法官中立来构建我们的民事诉讼程序,只有抓住了这个工作重心,才能最终契合21世纪“公正、效率”的司法主题。
  4.2 法院(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应受到有效制约前面已论述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确保司法公正,法院(法官)必须保持超然、消极被动的态度,可以说,法官中立是正当程序中的“魂”,缺少了这个“魂”,哪怕诉讼指挥权再多,也只能是“南辕北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可以没有诉讼指挥权,顶多是造成诉讼迟延,但如果没有法官中立,将影响的是司法公正。“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限过大,几乎达到不受限制的地步。这不仅不利于全面准确地揭示案件事实真相,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动摇了诉讼程序的正义性基础,应当对之进行重新改造。”相比之下,两大法系各国都对法院(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加以严格地控制,甚至对法院(法官)不当或错误地行使诉讼指挥权给予当事人救济机制保护,较好地体现了法官中立的形象。所以笔者以为,在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法院(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受到有效的制约,即在修改法中有具体的硬性规定。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总之,对于具有私权性质的民事纠纷,作为具有国家意志的民事诉讼程序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理应将程序的主导权交与诉讼当事人,法院(法官)只应消极、中立地充当“第三者”,并只在控制诉讼程序、提高程序效率等方面才可以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否则将难以在民事诉讼中接近正当程序,并难以做出让人信服、公正的裁判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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