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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应具有下述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性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绝不是对婚姻家庭法这部法
律的属性或作用的客观描述,而是指处于全体社会成员的珍视、重视态度中婚姻家庭法所具有的性状、属性或作用。由此看来,全体社会成员必然要求其所希望、欲求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多种性状,这就是说要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具有社会性。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不只是男女问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妻和亲子”。这代表了中国界比较通行的看法:生育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尽管在当代,独身家庭和不要孩子的家庭数量在上升,但“出于一种保存种性或使父母的遗传特性、姓名或死后名声永远存在的一种天性或愿望”“等因素,孩子是家庭稳固的一项重要保证。由此可见,婚姻的社会本质并未因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从根本上动摇。尽管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妻情感因素成了婚姻家庭的重要成份,但家庭作为社会的消费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养育功能和共同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据此,笔者认为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特征之一是坚持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性,协调兼顾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不能过份强调的“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
(二)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性
婚姻家庭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化的或法律化的道德,“它的触角伸人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试图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引入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扶弱济贫的公益属性而被法
律加以定型。”“可见它同意思自治原则有别,人们可以选择的只是是否进入这些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那么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彰显中国婚姻的伦理性特征,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前瞻性
“良法”的概念最早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它所具备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具有前瞻性。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它的发展也是社会发展的缩影,对于涉及面最广的婚姻家庭法,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时期,各种利益的冲突和思想碰撞所造成的不同的价值取向,都影响着婚姻家庭法关于婚姻当事人之问、家庭成员之间、个体婚姻与社会之间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威性分配。在价值取向上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面临着在保护弱者与尊重个体婚姻自由、重视传统与顺应时代变化、重视其社会保障功能还是突出其权利本位的属性之间进行困难的选择,或者是为寻找其结合点进行艰难的选择。笔者认为,婚姻应是两个完整、独立人的联合,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使人类向着更高的需要层次——平等、尊重与爱迈进。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家庭法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未来的家庭将会沿着有利于人性解放的方向发展。将未来婚姻与家庭的走向予于婚姻家庭法之中,用具体的规范来评
价并最终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首先需要的,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价值所在。
三、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
价值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客观关系,科学评价一种事物的关键在于选择一种客观的评价标准,所谓评价标准是指人们在评价活动中应用于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在众多的评价标准中,笔者认为社会评价标准是最客观的,原因在于:其一,社会的根本价值目标和社会评价标准是一致的,而社会的进步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最高的价值标准;其二,科学的社会评价及其标准来源于长期的社会实践,婚姻家庭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基本价值的评价标准理应来源于社会评价标准。社会评价标准包括主体性标准、效益性标准和发
展性标准三个方面:
(一)主体性标准
主体性标准即在评价婚姻家庭法基本价值时,把对价值主体的考察包括到评价标准中,并置于中心地位。当前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前提下,形成了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反映出不同价值取向选择的差异性。在经济发展时期,利益主体是多元化的,行为者较之过去有了广泛的选择权利,这就使得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地位逐步得以确立。
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们必然以自身的利益需求为出发点选择自己的行为,这就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取向。鉴于此,虽有所倡导的价值观念为主流趋势,但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不同客观中的人们,价值取向的选择差异越来越大,特别是在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与个人主义价值观相对、理想主义的价值目标与现实主义的价值目标并存的情形下,传统的价值取向天平发生了倾斜,甚至失衡。还有一些诸如“合理的利己主义”人生观、崇洋媚外的、虚无主义观念、怀恋中国的价值观等等,也成为人们的价值选择。从婚姻家庭领域看,行为主体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选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上的价值观念冲突及婚姻家庭现状日益复杂化。过去为公众所认同的某些婚姻家庭观念已逐渐发生变化,一些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得以充分体现,一些反映在公民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折射到家庭关系上,传统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体系受到严重的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得到适当的调整。实际上,也正是这种积极的发展才成为婚姻家庭法的价值,评价它的要旨在于预见未来,因此发展性标准也成为评价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