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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婚姻法》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学毕业(2)

2014-03-05 01:00
导读: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问题规定笼统。我国《》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管理权的概念,更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

  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问题规定笼统。我国《》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管理权的概念,更没有具体的管理制度。试想双方在处理共同财产时总能意见一致吗?一旦双方意见不一致,甚至行使了管理权的一方最终侵害了另一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时候,应如何处理,现行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4.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缺乏非常态下的财产保护手段和有效的救济途径。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只规定了夫妻关系处于正常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权利的确认,但它不能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财产问题。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人身权的侵害,理应损害赔偿,但因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往往使赔偿难以落实,从而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又如夫妻一方的危机严重到殃及另一方和其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离婚诉讼阶段,由于拖延时间较长,可能使一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或者是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在此情形下,将各自所得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悖的原则,易造成纠纷。

  三、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财产制度和法律制度,它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与夫妻发生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安全,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只有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使之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有效促进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社会更趋稳定、和谐。

  1.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现行《婚姻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一规定有失公平。针对知识产权收益的特殊性,婚姻法应调整为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将可期待利益纳入共同财产范围,进行适当评估。但双方另有约定或知识产权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的除外。

  2.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宽,不利于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婚姻法》不加任何限制地把婚后个人一切合法所得均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婚后个人财产因家庭的成立而由个人所有转为夫妻共同所有。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除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的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既与我国《》的规定相抵触,又不合情理和客观实际,因此应尽快修改为:夫妻任何一方依《继承法》的规定取得的遗产为个人财产。以充分发挥和提高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

  3.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权进一步明确、细化。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有更周详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无意管理的,由他方单独管理。夫妻双方也可经协商确定由夫妻一方全权管理夫妻共有财产。共同财产的处分,由夫妻共同为之。管理人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在共有财产上设定负担,必须经对方书面同意,否则他方有权主张无效。双方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管理方有重大过错的,应赔偿他(她)方因此而造成的财产减损。如管理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能力管理,或有欺诈行为,可经夫妻他(她)方提出,协议终止管理权,如协议不成,可请人民法院裁决。

  4.建立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撤销制度。即在特殊情况下,当出现诸如以上法定事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夫妻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设计这一制度是为了解决上述离婚时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而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以此来保护夫妻个人的财产权益,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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