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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在体系中的地位比较
美国的《破产法》,尤其是1898年的《破产法》在破产确认、清算、在破产中的会计事项处理,以及在破产方面更多地且更为系统地涉及到会计、审计规范方面的问题,故它较之美国的《公司法》在促进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统一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在进入现代后,针对美国1898年的((破产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改革法案》,开始着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与修订工作。此后,又经过1984年和,986年的两次修订,又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通过了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破产案件的修正案与有关个人人的债务解脱修正案,从而形成了现代美国的《破产法》专门体系,其中对破产中的会计与审计的规范进一步趋于系统,它对于同一时期的会计准则建设与审计准则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在法国,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以第三编集破产制度之大成,成为法国以及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石。1967年法国通过了《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法院调解、财产清算、后果和破产法》。法国近代至现代所制定的《破产法》也始终与以上法律相呼应、相配合。并在对公司的审计方面把会计、审计乃至公司问题统一起来。另外,配合《法国法》与《法国注册审计师法》的颁行,在法国也形成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法典式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日本最早的破产法颁布于1890年,作为日本商法法典的一部分列入该法典第三编,它属于法国破产法模式,1922年,重新制定颁布了破产法,该法以德国破产法为蓝本。1952年,又依美国的法律模式对其作了修改。
三、《税法》《法》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比较
法国的税法与税制建设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1959年和1968年法国通过两次,在所得税方面完成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从而适应了现代的发展要求。同时,法国还坚持按“财务关系年”进行核算,并采用了账目公开制度。按照法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为纳税而申报的收益必须与“财务关系年”中的账面会计记录和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的收益相一致。各个公司所发生的费用也只有在账面上有正确反映时,方准许按规定相应在收入中扣除。这样,法国的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便必须正确而充分地体现会计收益与纳益相一致的原则,并必须相应解决财务报表编制、调整、合并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这既是法国税法与税制改革一直影响到法国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国之所以能够科学地处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原因。
美国在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首先是从对资本市场控制出发,于1933年和1934年分别颁布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在这两个重要法律的制定、颁布中,其中很值得注意的一个事实是,由于当时会计师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促成了这两大法律在国会的顺利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和在资本市场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确立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开始协调一致,这也为会计准则研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