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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澳矿业权法律制度比较学毕业论文(2)

2014-03-27 01:04
导读:(三)小结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开采所探矿床的优先权。澳大利亚探矿权人也可以根据“勘探在先”原则,优先取得采矿权

  (三)小结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开采所探矿床的优先权。澳大利亚探矿权人也可以根据“勘探在先”原则,优先取得采矿权。澳大利亚的三种矿业权在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适应了商业性勘查和开发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需要。但是,在我国矿业权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的联系,今后要积极推进矿产勘查与矿产开发的一体化,用开发,保勘查;用勘查,促开发。澳大利亚的不同矿业立法也值得我国借鉴,根据地域的不同,对东中西部实行不同的矿业政策,更好的发挥我国的资源优势。

  二、矿业权主体的比较

  矿业权的主体是指可以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基本原则”,一个民事主体只有具备了相应的勘查或开采的行为能力,即承担义务的能力,才能获得相应的矿业权。

  (一)我国矿业权主体

  考虑矿业所需的资金和规模比较大,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营矿业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领导、加强方针。但集体矿山企业只能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的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白用采挖的矿产。这种对不同身份的主体作区别对待的规定,使得国营企业在争取矿业权的竞争中拥有特权,不符合自由竞争的要求。除了本国的公民和法人可以成为矿业权的主体外,我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可以加快中国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澳大利亚矿业权主体

  根据澳大利亚的《矿业法》及相关规定,任何个人都可以探矿权,申请人可以通过审批或投标的方式获得探矿权。如果申请者是外国公司以及外国居民,在新南威尔士州以外注册的公司时,除了提供审批或竞标所要求的规定材料外,部长还有权要求这几类申请人或竞标者提供更详细的资料。任何人都可以申请采矿租赁权,,申请人可以通过审批或竞标的方式获得租赁权。采矿租赁权的持有人有在规定土地进行采矿的权利,并在该区域内进行粉碎、测量、分级、冲洗和沥滤等初级处理工作。

  (三)小结

  中澳两国对矿业权主体的规定,体现了主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这一国际公认的原则。但是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主体更为宽泛,对外国人的限制比较低,这符合经济中机会平等的原则,凡具有足够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经审查、登记等法定程序都可能取得矿业权,行为能力越强,则可以申请获得越大的矿业权,有利于矿业权的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三、矿业权取得的比较

  矿产资源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即通过申请一批准一登记取得和基于转让取得。此处仅探讨前者,矿业权的继受取得将在下一节中讨论。

  (一)我国的矿业权取得制度

  我国矿业权的设立需要经过经贸部门、计划部门、分矿种的主管部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行政管理机关的审批和发证。另外,劳动安全、保护等部门也要依照有关法律履行其审批职责。繁琐的审批程序限制了矿业权的设立,使得这一资源难以自由流通,从而形成最佳配置。对外商来讲,不仅预示着极大的风险,而且无法像国内企业一样找到相应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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