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秩序的有效社会运行途径学毕业论文(3)
2014-03-30 01:00
导读:(3)要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是立法要重视的道义基础,司法要体现主义 的要求。法律不能违于理,背于
(3)要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
一是立法要重视的道义基础,司法要体现主义的要求。法律不能违于理,背于德,没有道德支持的法律,只能是内在残缺的法律,只能作为权宜之术被运用。我们实行依法治国的目的在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唯有良法,才能满足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要求,从而才能为人们所遵行。立法对实现法治国家的价值主要在于为其提供良法,而良法的产生必须依赖于道德提供的保障。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
二是公正执法,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立法只是国家治理的一个前提,如仅有善法而不循法,立法则无异于虚设之条文。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根本环节,也是衡量法治国家的一块试金石。公正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无道德就无公正,“厚德”才能“载法”。
另外通过公正执法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如通过政务公开、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通过惩治不道德行为,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起到犯罪的作用;通过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等。
三是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美国比较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个人乃至社会法治信仰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有时甚至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法治,作为奠定于现代商品和基础之上的理想治国方略,其要义不只在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及其严格的执行和遵守,更在于法律及其运作过程中所内含的法治理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价值的要素和取向,立法所表现出的具体的法律条文不过是其外表,支撑法律的精神、理念、原则与价值才是法治化的筋骨和精髓。”“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法律意识培养的最高境界是公民对现代化法律的普遍信仰,法律信仰是公律意识修养的综合体现”。“公民对法律全身心的拜崇也是法律建设最难达到的境界”。因此,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成的任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4)道德建设要把遵纪守法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提出,使法治和德治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建立道德和法律的良好转化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并务使其落到实处。道德是法律运作的基础,为法治创造良好的社会。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人们对基于道德的理解、接受、认同是人们理解、接受、认同、遵守法律的充分必要条件。一个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人,会把遵守法律作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即使在有机会违法并可以逃避制裁的情况下,也会依法办事,即所谓的“内在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更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就越高。
(5)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国家之败,由官邪也”的记载。先秦时,法家提出“名主治吏不治民”的论断,其实质不在于轻视和否定治民,而在于强调吏治的重要性。“为政在人”的观点突出强调了君主与官吏在国家治乱和“法治”兴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苟子的“有治人,无法治”,更明确地阐述了法与人的关系。他认为作为统治者的“人”决定着作为国家制度的“法”,法律能有效执行和适应变化,都离不开“人”的灵活、廉洁和清明。苟子重视人治,并非不要“法治”,“法者,治之端也”,但发挥法的作用与功能要靠人,官吏守法和秉公执法是治国的关键。我们说,良法与廉吏是实现法治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它们相互联系,承前接后,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只要各级领导干部不徇私枉法,不以身试法,做守法有德之人,就会使正气得到弘扬,邪恶得到遏制,真正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相辅相成。
(6)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等。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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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途径是我们执政党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认真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法治和德治中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