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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践性教学方式缺少过程控制
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教学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基础课专业课那样实行全程监管、控制。然而不少学校对实践性教学几乎放任不管。据笔者了解,有的学校法学环节完全采取个人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全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学生基本放任自流;虽然有的学校集中组织实习,但学校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甚至进入我国不久的诊所的方式,也因为课程组织问题以及教师自身担任兼职,而使学生变相成为任课教师个人的小工。
上述困境的核心是对需求的认识不足,因为司法实践教学的困境寻根究底还是因为者对实践性教学价值认识不清、学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定位,导致实践能力较弱。这是法学实践教育的失败。
二、社会需求的意义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以有两种截然相反但却本质一致的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主动语态,即社会需要什么;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动语态,即被社会需要或认可。前者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后者则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社会需求对人类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至少有以下意义,这些意义对于法学实践性教学同样具有启发性作用。
1.社会需求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来源。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社会生活中都以追求一定的社会意义为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物质利益、成长条件、社会关系和精神食粮,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人们向社会进取的动力。例如,我们常说高等院校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正是因为社会是每个人动力的源泉,而认识到这一点,高等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才会有的放矢。特别是法学实践教育,作为教育者,我们要认识到对于大多生而言,一定的实践能力是他们获取物质利益,拓展社会关系,促进个人成长和满足精神需求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念去教会学生掌握这些实践本领,根本动力正是社会的需要。
2.社会需求是人们社会关系基础。“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成长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小至一个家庭,大至一个,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其目的便无法实现。”法律实践性教育相对于理论教育的一个重大不同就是要使学生懂得法律是“活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才具有生命力,而不是简单地书面推理与解析。并且法律只有运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会和物质利益相联系,才会给运用法律的社会人带来精神上的满足。以社会需求为向导,教会法律学子如何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是职业法律人立足于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素质。
3.社会需求与人的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的实践与社会需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会推动社会需求的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新的社会需求又成为推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和社会的进步,可见社会需求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不可分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就是以提高法律学人的实践能力为己任,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而社会的进步又会对法律学人提出新的社会需求,迫使法律学人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从而满足更高的社会需求,推动更大的社会进步,在这样循环往复,但却不断向上的趋势中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与进步。
总之,社会需求的理论让我们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在动力,也看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方向,对社会需求的深刻理解可以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