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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WTO规则对当代中国司法理念建构的影响学(2)

2014-04-24 01:15
导读:司法最终理念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司法机关应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通常有两种: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由于违背

  司法最终理念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司法机关应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手段通常有两种: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行政手段由于违背了“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的规则,通常不被完全信任。WTO要求各成员方必须最终为行政争议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其次是司法程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最终意义。与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司法权也有过度扩张和腐败的危险。为了限制司法权,人们设计了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规则,以确保司法公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相比,司法程序因其公正性而具有最终意义。再次是司法裁判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包括司法裁判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权威性等内容,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推翻或变更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
  就中国目前而言,确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最终理念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法院应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地位。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法院应具有独立的品格。在社会生活中,法院应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尊重。其次,司法程序的设计应更为公正。中国目前的司法程序在许多方面与WTO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如行政诉讼举证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再次,司法裁判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对有错必究原则及再审制度必须进行反思。最后,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必须减少。

  4司法效率理念

  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已成为现代各国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司法效率指尽可能减少诉讼,提高诉讼效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派兴起,司法效率理念被迅速。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效率理念主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各成员方应制定一套能够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且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被有效地运行WTO规则同样要求确立司法效率理念。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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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与民事诉讼法相比,更强调审限,立法机关更注重行政争议能够被迅速解决,这与WTO的要求相符合。但十多年来,中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行政诉讼举步维艰为了确立司法效率理念,除了必须加强司法独立以外,还必须注重司法职业的专门化,专业化的司法人员必须形成共同的职业、职业思维、职业职业技能,进而形成一个职业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司法审查的效率。在提高中国司法效率的道路上存在着两大障碍:一是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太浓,忽视了司法工作的规律。一些不必要的内设行政机构和行政层级、行政模式牵制了大量的司法力量。二是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相对较低,未能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方面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承担大量本应由机构完成的教育培训任务,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缺失,也增加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司法产出。

  5司法便利理念

  WTO在很多法律文本中确立了司法便利理念,如GATT第l0条第3款第3项、TRIPS第4和43条、GATS第6条第4款第3项、《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第3项等。此外,WTO总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也对司法便利理念提出了实质上的要求。中国《加人议定书》第2条(D)款第2项也规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根据WTO法律文本,司法便利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根据WTO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方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及咨询点,以便企业和个人能获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得到准确和可靠的信息。这就为企业和个人提请司法审查提供了便利。其次,各成员方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知情权。再次,企业和个人获得司法审查的便利,包括准备提请司法审查的便利、准备参加庭审的便利、司法审查程序中举证的便利、执行司法裁决的便利。司法审查的程序不应过于繁琐,费用不应过于高昂,司法审查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中国是人民专政的国家,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行政诉讼法中时有体现。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提请司法审查常常受到限制,如作出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相关的权利;立案时,有意无意地抬高起诉的标准;案件受理后不告知原告应有权利义务;审理案件时,改变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或提高原告的举证责任;判决时不说明理由;执行时经常偏向行政机关一方;等等。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种做法都与WTO所倡导的司法便利理念相悖。
  “中国人世,挑战与机遇同在,但机遇多于挑战;困难与希望共存,但希望大于困难。其中,最大的挑战和困难在于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中国的人世,首先是政府的人世”。为了回应人世挑战,必须确立符合WTO规则的当代司法理念,而“通过这些理念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又不失为推动WTO成员提高法治水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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