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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效率理念
对司法效率的追求已成为现代各国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司法效率指尽可能减少诉讼,提高诉讼效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法学派兴起,司法效率理念被迅速。从WTO的相关规定来看,司法效率理念主要强调以下两个方面:各成员方应制定一套能够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且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被有效地运行WTO规则同样要求确立司法效率理念。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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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便利理念
WTO在很多法律文本中确立了司法便利理念,如GATT第l0条第3款第3项、TRIPS第4和43条、GATS第6条第4款第3项、《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第3项等。此外,WTO总协定中的透明度原则也对司法便利理念提出了实质上的要求。中国《加人议定书》第2条(D)款第2项也规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根据WTO法律文本,司法便利理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根据WTO透明度原则,各成员方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及咨询点,以便企业和个人能获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得到准确和可靠的信息。这就为企业和个人提请司法审查提供了便利。其次,各成员方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保障企业和个人的知情权。再次,企业和个人获得司法审查的便利,包括准备提请司法审查的便利、准备参加庭审的便利、司法审查程序中举证的便利、执行司法裁决的便利。司法审查的程序不应过于繁琐,费用不应过于高昂,司法审查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中国是人民专政的国家,司法为民的理念在行政诉讼法中时有体现。但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提请司法审查常常受到限制,如作出行政行为时,故意不告知相关的权利;立案时,有意无意地抬高起诉的标准;案件受理后不告知原告应有权利义务;审理案件时,改变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或提高原告的举证责任;判决时不说明理由;执行时经常偏向行政机关一方;等等。司法实践中的这种种做法都与WTO所倡导的司法便利理念相悖。
“中国人世,挑战与机遇同在,但机遇多于挑战;困难与希望共存,但希望大于困难。其中,最大的挑战和困难在于政府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说,中国的人世,首先是政府的人世”。为了回应人世挑战,必须确立符合WTO规则的当代司法理念,而“通过这些理念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又不失为推动WTO成员提高法治水平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