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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审查是WTO规则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中国政府已承诺建立与WTO规则相符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有赖于司法理念的支撑。在WTO的全部文本中凝聚着一系列当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厘清这些司法理念,对于确立当代中国的司法理念,构建符合WTO规则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而使中国真正融入世界体系主流,具有重大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司法统一;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最终;司法效率;司法便利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是一个庞大的国际法体系。“从严格意义上讲,WTO规范的主要是成员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司法审查对于监督行政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司法审查在WTO法律框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专门以“司法审查”为标题郑重承诺建立与WTO规则相吻合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制度的构建有赖于司法理念的支撑。透视WTO的全部法律文本,其中凝聚着一系列当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厘清这些司法理念,对于确立当代中国的司法理念,构建符合WTO规则的中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而使中国真正融人世界经济体系主流,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1司法统一理念
法制统一原则是履行WTO义务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中蕴含着司法统一理念。中国(OJU入议定书》第2条(A)款第2项明确: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据此,中国政府包括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特殊经济地区”都负有统一实施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义务。该款第4项进一步规定: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情况。为了履行中国的承诺,保证统一适用法律,必须确立和坚持司法统一理念。这一理念要求:司法权的统一,即人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蚀;司法解释权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既要与国家的和法律相统一,也要与已有的司法解释相统一;司法实践的统一,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则及原则,保证司法统一原则被有效遵循。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中国宪法确认了人民法院专有的司法审判权,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被分割、被侵蚀的现象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时有相互冲突之处,司法实践中相互矛盾的司法判例更是比比皆是。因此,为了确立与WTO相适应的司法统一理念,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有必要提升,以确保司法审判权不被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定期清理司法解释,消除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相互之间的冲突。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设法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集中表现在案件的管辖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两个方面。
2司法独立理念
司法独立作为WT0的基本要求,在各个法律文件中均有规定。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规定:审查庭应“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根据WTO规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WTO协议的大部分规则都是规范和约束成员方政府尤其是行政行为的,而涉及WTO协议的争议最终都会归结到对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以及行政措施的争议,因此,WTO协议要求成员方维持或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制度来保障协议的实施。二是司法审查的程序必须独立。法院在对有关贸易政策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反WTO协议的规则和精神进行审查时,应有其专门的程序来遵循;这一程序的进行应当是公正的并不受有关主管机关的干涉。三是司法审查主体应独立于被审查事项,即“与审查事项的结果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这也是司法中立性的客观要求。四是司法机构的成员应具有独立地位。
中国在构建符合WTO规则的司法独立理念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不仅仅要强调司法机关的整体独立,还应切实保障法官独立。其次,在强调司法主体的独立性时,还应强调司法程序的独立性。再次,必须切实改变中国各级法院的经费、物资保障和人事编制严重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现状,以实现司法审查主体“与审查事项的结果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第四,司法审查主体必须有权独立执行司法裁判,即确立实质意义上的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制度。
3司法最终理念
司法最终理念散见于WT0的各项法律文本中,如《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前两项、TRIPS第32条、《政府采购协定》第20条第6款。在中国人世谈判中,工作组成员不同程度地对中国缺失司法最终理念表示担忧。中国政府在《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2项表示: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